Uber的互联网+模式,触碰到的是运营权垄断和牌照管制。尤其由于Uber进入中国后合作方只有租车公司以及与己方注册的租车公司签约的个人司机,恰恰又触到了交通运输部“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的红线。每一拳都打在了痛点上,在打车软件普遍和官方形成某种默契时,Uber被定点清除并不意外。

……面对不可控的改变,查处、封杀是最简单规避责任的监管方式,然而,以DT时代的速度,有关部门与其逃避,不如积极拥抱技术革新,研究适合于时代的新监管方式。

……中国由于各传统行业发展水平相对不高,所以对互联网带来的便捷需求度极高,对新技术革新的接受度也相对更高。因此,美国、英国、日本都没有全民网购,而中国有;很多国际应用程序或软件没有做到的事情,他们的后来者在中国本土化的过程中做到了。中国在这方面的某种“后发优势”,令其拥有了庞大的用户基础,因而相对其他国家更具有研究新监管模式的环境优势,也更有急迫性。

点评:最近广州等地多家媒体纷纷报道,4月30日,“广州市工商、交委、公安联合行动,打击涉嫌组织黑车进行非法经营的Uber广州分公司”的消息得到广州市交委的官方确认,工商局称,Uber广州分公司涉嫌“无照经营”。一些经营者被有关部门高额罚款。

不仅广州本地的媒体(例如《新快报》)作出了激烈反应,远在武汉的《长江商报》等媒体也发表了《优步“广州麻烦”背后的垄断危机》等文对此事件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反思。

根据中国法制的一般原则,既然国家制定了法律法规,哪怕这些法律法规有严重问题,各级政府就有义务为这些法律法规背书。正因为有政府的体制性背书,行政垄断具有某种形式的合法性,所以,单纯从法条主义的角度来说,很难指责广州地方政府有什么不恰当的。

如果说地方执法部门对Uber的治理涉及“执法正义”命题,而修法或政策废止则涉及“立法正义”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地说,Uber所遭遇的,需要中央高层(至少是国家部委级)在顶层设计层面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停止或者修改不合宜的法律来解决。

作者: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