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勇在担任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副所长、所长期间,伙同下属以及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一中心职员,通过编造失业人员信息,在5年内先后骗领207人次共计257万余元的失业保险金。记者昨日获悉,一审宣判后,张智勇的同案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目前已审结,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张智勇有期徒刑12年半,另外两名同案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据检方指控,从2006年,张智勇还在担任副所长的时候,就和下属高某,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一中心职员要某合谋,由要某在职介一中心将编造的人员信息录入失业管理系统,核定为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该信息转至北新桥社保所后,由张智勇发放失业保险金。在此过程中,高某负责填写失业人员情况表,制作虚假档案。三人共办理132人次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152万余元。

张智勇还于2007年至2010年间,单独或伙同沈某(已判刑),利用沈某在职介一中心负责修改录入信息的工作便利,共骗取75人次的失业保险金105余万元。2013年年初他被举报后,张智勇还指使女会计挪用公款5万元欲平息此事。

东城法院一审宣判后,高某和要某分别提出上诉。高某认为,他应该算作从犯,要某则认为,他是在最后一次作案之后几个月才由合同制员工转成事业编制,因此他当时的身份还不能算作国家工作人员。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智勇、高某和要某共同实施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应对全部贪污犯罪承担责任。至于要某,在实施第一起贪污犯罪时负责失业人员信息录入,属于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亦构成贪污罪。(记者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