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同意广东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工程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期的复函

发改办基础[2015]86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延期的请示》(粤发改交通[2015]1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基础[2013]787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4月23日。

二、除作上述调整外,该项目其他各项仍按我委发改基础[2013]787号文核准的内容执行。

请据此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