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新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自今年初开始实施,部分审批权限被下放至交易所,相关的细则亦由交易所加紧制定。近日,沪、深两地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标志着公司债券业务规则体系更趋完善。
  三维度细化公司债规则
  今年1月15日,证监会出台新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发行主体由上市公司拓宽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为中低评级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路径。

业内人士认为,在此背景下,交易所层面的公司债业务的细则亦围绕上市与非公开发行两个层面展开;而与此同时,由于中低评级公司融资路径有限,而监管层又支持中低评级公司在交易所融资,为了规避信用风险,交易所又主要从交易环节选择合格投资者来控制风险。
  以深交所为例,此次发布的细则包括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三个配套规则。
  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强化公开发行公司债分类管理,将其划分为“大公募”和“小公募”债券,并对“小公募”债券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二是配合“小公募”债券预审工作下放交易所,修订相关规则内容,并取消上市推荐人和上市委审议制度;三是加强债券信息披露监管,完善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信息披露原则及内容;四是建立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为核心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自律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则整合了现有私募债品种相关规则,用于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转让效率,发行前由交易所对私募债进行转让条件确认;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原则;三是优化债券停复牌及持有人权益保护等规定,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四是专设章节从产品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规范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和短期债等特殊私募品种转让相关内容。
  “小公募”债先行探路
  事实上,在交易所上述配套规则发布前,国内公司债发行与交易已经迈开了探索的步伐。今年5月22日,“15舟港债”成功发行。这是证监会公司债新规发布后、交易所配套规则发布前发行的首单非上市公司公司债,也是国内第一只“小公募”公司债。
  此次配套规则正是在现有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品种相关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监管经验和发行方式的制度特征,制定形成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业务规则体系。
  据深交所人士介绍,为提高公司债上市及转让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深交所已建立全电子化的“小公募”债券上市预审核和私募债转让条件确认的申报材料渠道,承销商仅需通过登录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相关栏目,即可完成材料提交、补充材料、查收反馈意见等相关工作。
  而对于衔接期的过渡安排,配套规则亦有相关规定。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证监会已受理的债券发行申请,即日(5月29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 存续期内视同存量债券处理;未在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规定。
  与此同时,对于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及协议交易方式且未实行风险警示的存量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出现配套规则发布通知中规定的相关情形时,将按照“小公募”债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本次配套规则发布后,交易所将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在有效控制业务整体风险的基础上,继续秉承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转型的战略方针,提高社会直接融资比例,不断提升资本市场释放社会活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