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 年 3 月,著名科学家,有“计算机之父”之称的英国皇家学会院士、大英帝国勋章获得者艾伦·图灵因“严重猥亵罪”被起诉。起因是图灵的伴侣阿诺德交友不慎,造成入室盗窃,从而使两人之间的同性恋爱关系暴露。

在审判中,阿诺德的律师辩称阿诺德本无同性恋倾向,所有行为都是出于图灵的教唆。针对这一辩词,图灵首先表示接受上述说法,其次他则拒绝为同性恋行为忏悔。结果阿诺德无罪释放,而图灵则需为此服刑。

长久以来,同性恋的身份都是一个可以让人随时身败名裂甚至锒铛入狱的罪名,如我们熟知的著名作家奥斯卡·王尔德。1895年3月的一天,此时正如日中天的王尔德收到一张卡片,卡片上称王尔德是“装腔作势的鸡奸客”,一个道德败坏的同性恋者,作者正是王尔德的同性恋伙伴阿弗雷德·道格拉斯的父亲——昆斯伯端侯爵。一怒之下的王尔德决意控告侯爵诽谤,可是让他始料未及的是,他自己最终却因“有伤风化罪”被判服苦役两年并剥夺财产。

同性恋爱不独在西方被认为是干犯人伦,在旧时中国,当然也不见容于礼法。随举一例:王士稹《居易录》卷二十八记,康熙年间,有通州渔户张二娶男子王四魁为妇,伉俪二十五年矣。王抱义子养之,长为娶妇。媳妇回娘家,告其父母,事乃发觉。两人解送刑部,拟定刑罚是流徒。据说,王四魁其人已年四十余,面施粉泽,言词行步宛然妇人,时人惊叹“真人妖也”。

和王尔德、图灵的时代相比,今天的人们似乎对同性恋更多一番理解甚至支持,如同这几天朋友圈中纷纷刷屏的关于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的消息。但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关于同性恋的认识从此清明通达,相反如果我们对于同性恋的认知越是充分,我们将越是明了人类对于性的认识的进步有多么艰难。

英国历史学家K.J.多弗的《希腊同性恋》一书认为,男性同性恋在古希腊是被广泛允许的。男性青少年通常“会有一个负责启蒙他情欲与智慧的成年男性伴侣”,而按照柏拉图在《会饮篇》中的观点,这种含有一定情欲成分的男男关系,某种程度上也形成了一种介乎于师生与朋友之间的关系。男孩们不仅在这种关系里激发性意识,同时也学习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雅典市民。此外,美国记者伯科威茨在《性审判史》一书中援引普鲁塔克的话,指出男子间的爱情有利于战争,因为同性之爱往往在战时更能激发不可预知的力量,“因为爱人羞于成为所爱之人眼中的卑鄙小人,被爱的人在爱人眼前会心甘情愿地冲进险境相互解救”。

这种利用同性恋人之间的感情来为军事作战服务的做法,事实上,不独古希腊如此。法国女学者弗洛朗斯·塔马涅的著作《欧洲同性恋史:柏林,伦敦,巴黎,1919-1939》亦指出,20世纪初的欧洲,在战场上,军队中以及海员队伍里,充斥着同性恋爱的现象。随时送命的残酷现实,反倒使男人在极度危险中互相靠近,因此战争是“使同性恋变得平常的一个有力因素”。而且战争审美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正是同性爱慕,通过展现雄性美,来重新创造一个理想的男性社会,“在纯粹男性的骑兵团里,他们远离女人,他们的理想是与知己共同效忠,在这里他可以为救自己的传令兵冒生命危险,牺牲会引起手下人狂热的爱意”。

而远离战火,安逸平静的校园,也成为同性恋爱的一大土壤。英国的知名学府里,男子同性相恋屡有所见。塔马涅这种丝毫不与女性世界接触的教育旨在“保证精英的凝聚力”,从入学之日始,“学生们就被鼓励摆脱可能制约教育进程的唯一高尚的女性影响,即母亲的影响”,“公学用大孩子的保护来替代母亲的保护,不论是否伴有性条件,以某种方式将同性恋制度化”。

虽然同性恋爱并不鲜见,甚至依照塔马涅的研究,1919—1933年间的英国社会,同性恋在公学、大学、知识分子圈子中传播,“成为一种时尚、一种生活品味、一些阶层和圈子里的一种认同手段”。但这绝不意味着同性恋已然受到社会舆论的认同。

《圣经》中记载所多玛城和俄摩拉城即因同性恋盛行而被地狱之火吞噬,这一说法也就成为后世欧洲社会对于同性恋进行严酷惩罚的重要依据。而古代希伯来人为了宣扬身体纯洁和灵魂得救的必要性,遂将手淫、娼妓、人兽交、同性恋、近亲通婚等所有以追求愉悦为目的的性行为,一概视为对上帝的冒犯。甚至在赫梯人的法律中还明确规定道:如果猪强奸了男人,这不是“犯罪”,但是,如果性挑逗者是个男人,那么该男子要被处死。即便就这次通过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美国而言,直到1962年伊利诺伊州才成为全美第一个废除鸡奸罪的州;1969年6月28日的“石墙暴动”则被认为是美国史上同性恋者首次反抗政府主导的迫害性别弱势群体的实例;而1974年,同性恋行为才不再收录于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和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内。换言之,在此之前,同性恋不仅是一种不被认可的性爱行为,更完全被视作一种犯罪抑或精神疾病。

虽然依据柏拉图的说法,男性同性恋爱是最高级的一种恋爱形式,但另一方面,同性恋爱始终是人类历史上性审判的一大核心内容。《性审判史》指出人类历史始终对“非自愿的、伴随暴力方式进行的性行为”“非道德的性行为”与“异常性癖好”三种性行为进行惩戒与约束。这三种“罪行”其实分别对应了“伤害、侵占与异常享乐”。也就是说,重要的并非是性审判本身,而是人们究竟如何认定哪些性爱行为是不受欢迎的?这些行为究竟又在哪些方面冒犯了人类社会的伦理禁忌与道德尺度?人类每一次对于性爱行为的约束标准的变化,又反映出了怎样的社会进步抑或退步?

这些问题并不容易作答。但面对人类生活中最私密也最重要的部分,我认同的态度正是英国学者蔼理士在《性心理学》中所说的,“我们干涉的目的,是求平允两字。平对社会而言,是法律的责成。允对当事人而言,是同情心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