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7月7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在源头上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防范有关风险。
  “《通知》坚持便民高效,为新设保险公司顺利开业营造良好环境。”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针对保险公司筹建期的阶段性特殊情况,《通知》就创立大会召开、任职资格核准等作出了明确可衔接的治理和监管安排,同时顺应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趋势,允许新设保险公司使用依托云计算模式的电子商务系统等应用系统。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不仅要求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结构,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不得兼任,而且要求按照市场化和专业化原则选聘高管人员,并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候选人的历史评价机制。在坚持关口前移、为新设保险公司的稳健有效治理奠定基础的前提下,《通知》明确规定应在章程中明确董事长、总经理无法正常履职时的替代和递补机制以及出现重大财务困境或者经营失败后的系统处置方案,同时规定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委托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方式、委托期限和比例要求等,并且不得通过委托行使表决权规避对股东资质的实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