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庞东梅报道 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营业税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要求,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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