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文豪

就在人们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通过同性恋婚姻在全美合法化而欢欣雀跃之时,我想我们完全有必要稍稍了解一下美国最高法院,这个被人称为美国“最后之倚仗”的神圣之地。

早在1787年制定宪法的时候,美国的开国元老们就深刻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他们相信倘若司法和立法、行政不加分离,自由就是一句空话。但如何让司法拥有至高无上的独立地位,却并非一件可以一蹴而就的容易事。

譬如,1793年,美国总统华盛顿就1788年《美法条约》的29个法律问题,要求国务卿致信最高法院大法官,希望他们提供专业意见。几天之后,华盛顿收到了以约翰·杰依为首的五名大法官的回信。但大法官们并未应允提供法律意见,相反他们坚持作为三权分立中的一部分,以及合众国“最后之倚仗”,他们不能对与法庭职务无关的政治事件发表意见,那将有违三权分立制度的设立初衷,并且他们提醒华盛顿,作为行政系统首脑的总统,宪法并未赋予他管辖法官的权力,也就是说总统无权凌驾法律之上。

这是一封伟大的短信。在我看来,它不仅向世人明确了大法官的职责所在,更向权力系统表明了各自的权力界限。正如《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的作者、普利策奖得主琳达·格林豪斯的解释:“联邦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本来深植于宪法源头,最高法院却自己给出了答案。这是最高法院自我意识的觉醒。”

而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成为最高法院进一步真正确立自身地位的标志性案件。

1801年3月2日,在离职前最后一日的午夜,亚当斯总统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所谓“子夜治安法官”。但因时间仓促和交通不便,这其中有17名法官的委任状未及时发出。而随后新上任的杰弗逊总统则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已签署并封印但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作为这17位未能得到法官委任状中的一个,与另外三位同样遭遇的法官一起以“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为依据,具状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总统杰弗逊及国务卿麦迪逊发出任命状,这便是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起因和背景。

此案的诉求看似简单,但由于背后牵涉着美国两党多年来的复杂关系,因此具有极强的政治意涵。按照当时最高法院的政治地位,若是判决马伯里胜诉,杰弗逊政府很有可能置之不理,弄得最高法院下不了台;而若判决马伯里败诉,则显然会让人视为最高法院对于行政权力的屈服。在这踌躇难决的时刻,当时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凭借高超的政治智慧,最终给出了一个令人意外却又叹服的判决:他首先明确宣称拒发委任状的行为,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而政府有必要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但随即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指出除了外国使节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之外,其余各类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也就是说按照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先去联邦地方法院发起控告,此后层层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马歇尔的裁决,既避免了和行政系统发生冲突,同时更借此使得最高法院获得了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明确宣布最高法院的裁决即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自然最高法院也就成了众院之院,真正获得了与行政、立法系统三足鼎立的政治地位。

获得高上地位的最高法院,不仅确实做到了时刻秉持宪法精神,更重要的是九位大法官以对具体法律案件的裁决,最终造就了美国精神,为美国文明奠定了基石

在《34座里程碑》一书中,我们看到34次对美国社会与历史造成深远影响的重要判决。譬如尼克松的“水门事件”,虽然总统可以事关国家安全作为自己的挡箭牌,但在最高法院的权威下,还是得乖乖交出窃听的录音带,以此让世人知道权力不可能毫无边界;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案”,告诉我们在坚持宪法的无上地位与伸张正义之间也存在着复杂暧昧的法律问题;普通白领艾乐思因为遭到上司的性骚扰而辞职,事后她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认为自己一来已经制订了相关章程,再者对此事也并不知情,因此不应为下属的过失担责,但最高法院最终仍旧支持了艾乐思,这一判决传递出了如下信号,公司不能仅仅停留在消极层面保护雇员,更该积极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1961年的门罗案中,13名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将当事人门罗强行拉出房间,进屋搜查,还对其进行了10小时的审讯拘押,事后,门罗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门罗胜诉,核心理念是,政府不能以处理公务为由,而随意轻忽民众个人合法权利;再如1960年著名的“《纽约时报》VS沙利文案”,警察局长沙利文因一则批评性广告涉嫌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几乎陷入索赔绝境的《纽约时报》,上诉至最高法院,最终《纽约时报》胜诉,最高法院明确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由此切实维护了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权利,而关于此案,普利策奖得主刘易斯的《批评官员的尺度》也有详尽的解读。

“一个政府,要法治,不要人治”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恪守的规训。但我想说的是,这些精熟法律原典的大法官们,并非只是法律教条的刻板遵守者,事实上,他们更像是充满智慧的哲思者,像九位环绕在美国文明身边的护法圣徒。当马歇尔法官成功地将最高法院置于美国宪法的最终解释者这一地位,其实也正是赋予了大法官毕生护守美国文明与人类精神的重任。因为文明是这样的脆弱,是这样的宝贵,所以大法官们致力的不仅是对美国宪法给出恰当的解释和韧久的坚持,更在于唯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宝贵而又脆弱的文明火光存续下来,让它得以永远发光、发亮、发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