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吃”人,旋转门“咬”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今天上午,西城法院通报了近年来未成年人安全事故案件审判情况。调研显示,公共场所管理人被判赔偿的最常见的原因是警示标志设置不当。

9岁的小骏跟爸爸去饭店吃饭,由于当时没有空桌,父子俩就被安排在屋外的桌上就餐。小骏的爸爸进屋催菜,小骏紧跟着去找爸爸,却一头撞在落地玻璃门上,小骏被碎玻璃扎伤,头部缝合7针,胳膊和腿部缝合了45针。

虽然饭店表示玻璃门上贴了红色指示箭头,但法院仍然判定饭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人通常已经设置了基本警示标志或安全提示,但往往忽略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法官介绍说,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由于未成年人对潜在危险缺乏识别和防范能力,因此相关法律对公共场所的安全标示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此案中的饭店玻璃门上虽有红色指示箭头,但位置较高,对于未成年人无法分辨。也就是说,虽然有警示标志,但设置不当,同样不能免责。

根据法院的统计,在判决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约75%的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过错是警示标志设置不当。

此外,法官表示,多数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都存在监护人监护缺位的问题,一旦未成年人受害,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建议,公共场所应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针对儿童特殊性,采用循环播放安全提示、设置醒目标志等更具针对性的警示措施。易发生危险和混乱的场合最好配备专人负责秩序维持,配备医务室或医务人员,一旦发生事故第一时间给予救治。(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