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8月18日发布消息称,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保监会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相关要求,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请各相关单位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保险法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各保监局要认真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把准入关,加强风险监控。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