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付秋实报道 日前,保监会就《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核巨灾准备金的管理遵循独立运作、统筹使用的原则。覆盖的业务范围以涉核为标准,限定核设施或与之相关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核事故或常规事故;核设施在建筑安装阶段的工程保险等不涉核业务,不计提核巨灾准备金。保险机构应按照核保险自留保费收入的50%计提核巨灾准备金;境内保险机构核巨灾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其所承担的未完全终止的核保险责任的单一事故自留责任上限时,可以暂停计提。《办法》还具体提出核巨灾准备金的使用条件、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