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发表“互联网寡头威胁市场经济”(参见10月20日《时代周报》)一文,引起了一些研究者和企业主的关注。赵红军教授针锋相对,认为“电商行业新兴阶段,不宜过早行政干预”(参见10月27日《时代周报》)。主张保护行业创新者的创新并获得正常利润,正是我发表文章的主张。

然而,问题是,现在互联网寡头利用资本和技术优势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的确在扼杀行业创新。从早期团购行业的“百团大战”到如今的各类O2O商业模式,“烧钱”抢用户、抢市场份额几乎是每个互联网公司的通行做法。每一轮的“烧钱大战”总是伴随着新一轮的融资,而且随着公司体量的膨胀,融资额一次高过一次,“烧钱”的力度也一次比一次大,最终“烧出”一家行业垄断者。届时,只要这样的行业垄断者想改变行业游戏规则,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不能认为行政垄断下才有不正当竞争。自由竞争成功者亦有可能形成自然垄断,从而引发大规模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从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种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创业公司。电商之间的巨额补贴大战直接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使缺少资金的企业很难涉足相关行业。正如爱拼车联合创始人杨洋所讲,“双巨头携资本火拼,其他小公司的机会已经很渺茫了。我们这样的小公司,没钱,也没技术,只能选择退出”。

今年几起电商合并案例充分证明,那些没有强大资本支持的创业公司,在资本大鳄的笼罩下根本无法生存。在本应靠理念创新、技术创新以及企业家精神来公平竞争的互联网行业,强大的资本支持几乎成为互联网创业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对互联网“平等、开放、共享”精神的背离,正在伤害互联网行业发展。

中国电商行业另一问题是,在特殊的营商环境下,市场还没有完全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互联网寡头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商业行为背后有权力的影子。互联网寡头既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由直接或间接参与了产业政策制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私利左右着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因此,在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基础上,政府职责范围之内的监管职能不能缺失。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减少行政审批等,这些都对,但,政府对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的监管不能缺位。

回顾一下微软在欧美所经历的反垄断指控案,就能明白任由这种不正当竞争继续发展的问题所在。BAT贡献再大,都不能说他们因此就拥有了主导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命运的权力。现在已经不是未雨绸缪,而是必须尽快制止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多样化,确保互联网行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此这一切,都能为多样化的创业形态、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自由竞争环境。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