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内幕交易一直是市场各方关注的重点。近年来,监管部门在这方面所花的力气不小,而且效果明显。但鉴于我国资本市场从全球范围来看还是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防不胜防的情况总是会出现。因此,打击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依然任重而道远。

本报记者 李光磊

一石激起千层浪。11月1日晚上,私募大佬徐翔被公安人员带走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受此消息影响,“徐翔概念股”领跌两市,跌幅接近8%。沪深股市也跳空低开,并以“开门黑”启动了11月的行情。

权威消息显示,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刑事措施。目前,相关案侦工作正在严格依法进行中。

近年来,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持续加力,而且效果明显。但是光有严格的执法是远远不够的,杜绝内幕交易还应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多措并举

市场监管者

持续打击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预先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的行为,这对其他不知道内幕信息的市场参与者而言,显失公平。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三公”原则,践踏了证券期货市场赖以生存的诚信基础,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与市场参与者的投资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利益。

近年来,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内部交易方面持续加力,而且效果明显。以2015年为例,特别是自股市异常波动以来,证监会接连出重拳惩治内幕交易,监管层、券商、上市公司等各个方面,内幕交易背后各方勾结联动的全景若隐若现地展现在公众面前。

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证监会依法对参与内幕交易的报喜鸟、潜能恒信、和佳股份、时代新材等20起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1名法人、31名自然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636.85万元。

中国证监会表示,对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一是突出“从源头上净化水源,严禁内部人泄密”的执法重点。以和佳股份的内幕交易案为例,本案不仅对从事内幕交易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而且对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上市公司高管进行严惩。对掌握信息源的违法者进行重罚,是惩治并预防内幕交易行为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体现出证监会坚决治理、从严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

二是重点打击“刺探内幕信息”的恶劣行径。以时代新材内幕交易案为例,当事人为刺探内幕信息而聘任某上市公司退休董秘以建立刺探内幕信息的人脉网,便于依靠信息优势投资。证监会未采纳内幕交易者所谓“未直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抗辩,精准打击了始作俑者。对刺探内幕信息并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惩,这有利于肃清证券期货市场上“依靠打听信息交易”的歪风邪气,重塑市场信心,维护资本市场诚信投资的正气。

三是严厉打击通过自媒体等新型传媒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以张明芳等泄露内幕信息案为例,当事人作为从业超过10年的资深分析师,将刺探到的内幕信息发布到15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中,很快该信息截屏就在其他微信群传开,传播范围极广,影响极其恶劣。对本案从重从严处罚,表明了证监会坚决打击利用自媒体等新手段从事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鲜明态度,对公然违反《证券法》、践踏“三公”原则的行为绝不姑息。

构建打击内幕交易的

综合制度体系

打击内幕交易一直是市场各方关注的重点。近年来,监管部门在这方面所花的力气不小,而且效果明显。但鉴于我国资本市场从全球范围来看还是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防不胜防的情况总是会出现。因此,打击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依然任重而道远。

在业内人士看来,内幕交易的泛滥跟收益风险比过高有很直接关系。“经济犯罪不像刑事犯罪,即使抓到了也没有太重的刑期,比如说老鼠仓或内幕交易,严重的也就是5年或10年以内,轻的罚款了事。抓不到呢?可能一鸣惊人,一飞冲天。”有业内人士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教授认为,监管层进行市场秩序的整肃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光有严格的执法是远远不够的,杜绝内幕交易还应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只有标本兼治,才有可能彻底杜绝内幕交易行为。

限制家族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现在的上市公司基本全是一股独大,要么是国资一股独大,要么是家族一股独大。其中家族企业大股东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则频频发生。

“家族大股东既有从事内幕交易的经济利益冲动,同时也有轻易进行内幕交易的能力。大股东把持着公司的董事会,知晓公司几乎所有的重大信息,同时几乎无人能对其进行制约监督。在这个过程中,大股东又与部分庄家互相配合。”刘纪鹏建议,将大股东持股比例压缩到30%以内,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避免由大股东直接聘任独立董事,而应从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中选举独立董事。同时,对上市公司持股超过30%的大股东与高管的高价变现,应加以严格的限制。其在减持股份前的10个以上交易日应向市场提前披露。只有这样,大股东才不敢恣意妄为,去从事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重大信息绝不能藏着掖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只有让上市公司的信息阳光化、透明化,投资者才不会被内幕信息所蒙蔽,其合法权益才能切实得到保障。

刘纪鹏认为,做好强制性信息披露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信息披露前,一定要严格保密,缩小知情人范围。信息一旦公布后,应使其尽快被市场所消化;第二,及时公开上市公司的内幕人员及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内幕交易人员信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都必须按照标准对其所持有股票的数量、种类及变动的情况进行申报;第三,强化上市公司责任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业绩预告、利润分红等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重点监测。一旦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有重大信息未及时披露时,应立即暂停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直至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进行交易。

此外,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建设。内幕交易的受害者在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时都会有种种顾虑:受害者人数众多,分布广泛,难以一致行动;投资者缺乏专业能力,胜诉把握不大;受害者全体损失巨大但单个投资者损失不大,提起诉讼费时费力,成本巨大,缺乏诉讼动力。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国立法没有提供一个更为高效、便捷的诉讼途径也是受害者怠于提起诉讼的重要原因。要遏制内幕交易的横行,就要为集团诉讼提供便利条件,让受害者有诉讼的意愿,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