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的比亚迪小轿车与大货车剐蹭,大货车全责,林女士修车花费3.6万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修车费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为由不同意理赔修车费,仅同意按照2万元的车辆评估价值理赔。林女士将肇事车辆所在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3.6万元修车费。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女士的车辆并未毁灭,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女士更具合理性。林女士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林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外,林女士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中包含零件费以及人工费,金额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是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林女士3.6万元的修车费。(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