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储蓄卡遭异地盗刷银行被判赔本息 网友:这个我看可以有

2015年11月23日,朱先生的银行卡握在自己手中,却在外地被盗刷8.6万多元,他将开卡的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上午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银行赔偿朱先生8.6万,外加一年多的利息。

原告朱先生诉称,2007年2月,他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奉先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奉先支行)办理了一张龙卡通储蓄卡,并开通了余额变动提醒服务。

“截止到2014年5月24日,我卡里还有8.6万多元,但25日早晨,我突然发现银行卡内现金被转账47000元、被盗取39200元,我立刻将储蓄卡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朱先生说,交易发生时,储蓄卡一直在自己身上。

25日下午,朱先生前往建行房山奉先支行打印了交易明细,显示交易均在河北的建行固安支行所属的ATM机上操作进行。目前该案仍未被侦破。

原告认为,原被告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朱先生还认为,被告银行发行了不具有防复制的低安全级别的磁条卡,银行支付系统未能鉴别出伪造的储蓄卡,造成原告存款被他人取走。

据此,朱先生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被盗刷的存款,以及活期存款利息2600多元。

被告银行辩称,该案有诸多疑点:是否有伪卡存在、原告的款项是否被盗取、原告对密码保管是否存在过错等。银行认为,原告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等均为银行的重要义务,被告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在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银行卡在异地被他人支取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等违约、过错的行为等前提下,其答辩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人储蓄卡未离身,卡内资金却在异地的ATM机上被他人支取,在原告对资金被他人支取无过错的情形下,被告应该对原告86 642元的损失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建设银行北京房山支行(建行奉先支行属二级支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赔付原告朱先生8.6万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