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春燃气

股票代码:6003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2559号

通讯地址:

签署日期:2016年4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 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春燃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春燃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第三节 持股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目的

认购人拟通过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对公司进行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为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将从中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回报。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24,887,55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06,664,168股。

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24,887,556股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754,507,36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为106,664,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14%。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6.67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1、支付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经长春燃气股东大会批准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2、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交易价款由认购人采用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四、股份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五、 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吉林省国资委批准、长春燃气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义务披露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义务披露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重大交易情况未发生重大交易,亦不存在相关交易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 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春燃气签署的《股票认购合同》。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第八节 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于学宏

2016年4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于学宏

2016年4月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于学宏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