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省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4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压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我省水资源极度贫乏,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量34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779立方米,亩均耕地占有量556立方米,均为全国均值的1/3。改革开放以来,为满足经济社会用水快速增长需求,我省地下水开采量逐年增加,全省地下水开采率高达94.5%,是全国地下水开发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

为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高效节约利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我省决定调整全省压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省政府2010年调整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

发布会公布了此次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调整原则: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当地城市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鉴于各地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同,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1.5倍。调整后,城市公共管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均为4.31元/立方米,比城市供水平均价格2.87元/立方米高1.44元;水利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向该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同类用途供水价格的1.5倍。调整后,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1.65元/立方米,比其输水工程供水价格1.10元/立方米高0.55元。

此次调整范围为,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全省水库等地表水工程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要区域内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工业企业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以及为保证供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在规定开采数额范围内和应急期间的取水量,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做调整。

对已具备城市公共管网和水利工程供水替代条件的地区,今年6月1日执行;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全省压采地下水计划的实施期限及城市公共管网、水利工程供水设施建设情况,适时确定执行时间。

新闻链接

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调至每吨0.91元

4月15日,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调整理顺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我省省属水利工程现行供水价格是省政府2002年调整的,经成本监审,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市自来水公司用水近三年平均供水成本0.41元/立方米,供水价格比供水成本低0.18元/立方米,供水企业处于经营亏损状态。

本次调整标准为,省属水利工程供给农业用水价格由现行0.05元/立方米调整到0.10元/立方米;供给工业用水价格由现行0.52元/立方米调整到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由现行平均0.5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到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