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密险企“特殊再保”融资术

伸手向股东要钱已不再是非上市保险公司唯一的“救命稻草”。伴随着国内外的金融创新,越来越多的新型融资途径进入保险公司的视线。一种名为“非传统再保险”的特殊融资工具跨洋而来,并有渐受追捧之势。

这种“特殊再保”融资术,究竟能帮助保险公司解决哪些实质问题?类似这样的舶来品融资工具,在具体实际操作时是否存在监管套利的风险?受访的多位保险圈资深再保及财务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在使用这一工具时也须把握好尺度、自我约束,谨防被滥用。

险企实现四类目的

为国内保险人所熟知的是,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对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转移的一种行为,它主要以风险转移为主,财务管理为辅。

这是大家对再保险的传统认知。其实,还有另一种非传统再保险近年来在国内保险市场开始活跃,它以财务管理为主,风险转移为辅。因具备改善资本状况、降低财务波动的特殊效用,而被圈内人简称为“财务再保险”。

相较于传统再保险,这类“非传统再保险”的合同期限较灵活、合同条款也非标准化,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计划进行个性化量身定制。从产品属性来看,这类“非传统再保险”主要适用于人身险公司,通常作为短期的资本补充工具,具体包括年度可续保、共保和修正共保这三种形式。

熟悉这一新型融资工具的国内保险业人士介绍称,保险公司一般可以通过非传统再保险手段实现以下四类目的。

首先是降低业务压力。通过“非传统再保险”,可以分出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从而降低保险公司需要计提的准备金,缓解业务压力,提高承保能力。

其次是改善资本状况。若保险公司面临短期融资困难,可以通过“非传统再保险”方式来改善资本及偿付能力状况。

再者是调节税收负担。保险公司通过“非传统再保险”,可以将部分业务未来的利润提前兑现,优化利润在各保单期间的分布,通过调节各年度税前利润的方式,达到降低整体税负水平的目的。

最后是出于战略规划的考虑。通过“非传统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分入一些业务,而这些业务正好能发挥公司的经营优势,或借助分入业务进入一个新市场。反之,通过“非传统再保险”,保险公司也可以分出某些业务,从而退出该市场。

谨防监管套利风险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目前并没有针对非传统再保险的统一定义,但这一新型融资工具早已被国内一些保险公司所尝试。“尤其是在前几年遭遇熊市时,不少偿付能力告急、融资渠道又相对有限的非上市中小保险公司都曾使用过。”

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在使用这一工具时也须把握好尺度、自我约束,谨防被滥用,如果只是出于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对于保险公司自身也是一种伤害。因此,有保险业人士建议,在“非传统再保险”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时,需要监管机构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明确合理地认定标准,进行有效约束,防止其被滥用。

业内人士同时呼吁,应加强对于境外再保险公司参与境内“非传统再保险”业务的监管。“由于境内外再保险公司面临的监管制度不同,相同业务的会计记账及评估标准不同,对于交易审慎性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存在监管套利的风险,应当加强此类业务的监管力度。”

此外,由于“非传统再保险”有调节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功能,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上显示的财务状况并不一定反映真实情况,很容易误导监管者和消费者。因此,为确保被保险人、投保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业内人士建议,还应加强相关的信息披露、提升透明度,比如再保前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财务报表对比等。

受访的多位保险圈资深再保及财务人士表示,“偿二代”新监管体系的正式实施,对不同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将呈现差异化趋势:大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会出现显著改善,释放出一定规模的冗余资本;而对那些资产负债不匹配、业务含金量不高、承保及投资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以及成立时间较短、仍处在发展初期的中小保险公司来说,未来将有持续融资的需求。“因此‘偿二代’实施后,‘非传统再保险’可以继续作为一种改善偿付能力的手段,但效果或较‘偿一代’时有所弱化。”

作者: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