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上接27版)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创新科技主题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创新科技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27版)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1)认购费率

①认购费率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②特定认购费率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50)/1.00=9,886.9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6.9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24%,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10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2,000,000/(1+0.24%)=1,995,211.49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5,211.49=4,788.51元

认购份额=(1,995,211.49+1,100.00)/1.00=1,996,311.4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2,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996,311.49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首次单笔认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追加认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的认购申请。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3、代销机构可接受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首次单笔认购金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认购申请。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在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时,本基金代码为002692。

5、募集期客户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三、个人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1、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人,可直接办理认购。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应先办理开户后,方可办理认购。个人客户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个人客户。

3、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4、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富国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5、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6、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个人投资者产品风险确认单》和《富国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6月13日15:00前受理客户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

(三)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说明为准。

(四)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在各个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五)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1、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人,应先办理开户,开户流程详见富国基金官网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富国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认购。

4、机构投资人办理认购的业务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6、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同个人投资,请见“三、个人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5、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7、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富国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二)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1:30 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6)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机构投资者需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四)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

1、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过户登记人的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各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机构根据登记机构确认数据将该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由该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传真:021- 80126257、80126253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1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1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和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和16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