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6-02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张志超先生委托董事孙树怀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杜婕、段常贵、王国起因身在外地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孙树怀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公司聘用审计机构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0.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3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4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5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7议案名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8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9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10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二次修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 议案名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 议案名称: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0至20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议案,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相关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萌 魏小江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