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代销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基金”)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自2016年5月24日起,平安银行新增代理销售融通基金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并开通部分新增代销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部分基金的转换业务。

一、新增代理销售的基金情况: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通:

1、自本公告日起,投资者可在平安银行定期定额投资平安银行此次新增代销的融通基金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具体基金如下表所示);

投资者通过平安银行办理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程序和业务规则详见平安银行的相关规定,费率情况详见各基金相关的临时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如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规则有变动,请以平安银行最新规定为准。

三、基金转换业务的开通

投资者通过平安银行办理此次新增代销基金的转换业务,仅能申请办理相同收费模式下基金代码的转换,即“前端收费转前端收费、后端收费转后端收费”,不能将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代码的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模式基金代码的份额,或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代码的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代码的份额。相关的转换业务规则、转换费率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的临时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融通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如有变动,请以融通基金的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费率优惠活动

投资者通过平安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自助终端渠道申购上述开放式基金,其申购费率享有不低于1折的优惠。

投资者通过平安银行柜面渠道、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渠道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上述开放式基金,其申购费率享有不低于1折的优惠。

具体优惠折扣以平安银行的活动公告为准,若申购费率是固定费用的,则按固定费用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各基金费率请详见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最新的业务公告。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告解释权归融通基金所有。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本次优惠活动仅适用于上述基金正常申购期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后端模式申购费率、基金转换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及处于募集期的开放式基金认购费率。

3、融通基金将与平安银行协商后决定上述优惠活动是否展期以及新增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基金产品,融通基金将另行公告相关内容。相关业务规则如有变动,请以平安银行关于此活动的最新规定为准。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转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

公司网站:www.rtfund.com

七、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

第二个保本周期相关规则的公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00142;C类份额基金代码:001124;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30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和《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止。

现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继续存续并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到期操作、过渡期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总体时间安排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自2016年5月30日(含)至2016年6月6日(含),在此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2016年6月7日(含)至2016年7月6日(含),其中2016年6月7日(含)至2016年7月5日(含)仅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暂停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2016年7月6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不开放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过渡期依据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设置规模上限,规模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将提前结束过渡期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随后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三)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

二、到期操作的规则

(一)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6年5月30日(含)至2016年6月6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在此期间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二)到期操作的形式

本次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后,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三)到期操作的费用

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需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支付赎回费用或转换费用。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率不高于2.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具体如下表所示: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A类份额的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根据持有C类份额的期限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四)赎回和转换的处理原则

1、基金赎回或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五)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本次过渡期自2016年6月7日(含)至2016年7月6日(含)。其中2016年6月7日(含)至2016年7月5日(含)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在此期间的每个工作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在此期间暂停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2016年7月6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不开放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A 类份额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客户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2)非养老金客户申购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过渡期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1)当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份额净值

(2)当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180= 83,740.87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3,740.87份本基金的A 类份额。

例2: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00元,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00元

申购份额=99,900/1.200=83,250.00份

即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3,250.00份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5,000,000元,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00/1.200=4,166,666.67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5,000,000元,获得4,166,666.67份本基金C类份额。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过渡期内,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以下简称“合计规模”)的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在过渡期内任何一天当日申购截止时间后,如合计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4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合计规模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含4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基金合计规模超过4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将对当日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在过渡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三)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不低于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证额度的,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6年7月6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为折算日登记在登记机构的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0元)

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一)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二)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过渡期内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转换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本保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多次申购和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2、对于上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转换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转换费用之和;2)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41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但在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到期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保证期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七、重要提示

(一)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转入业务,暂停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但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

(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三)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四)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五)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恢复办理上述业务的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八、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010)66190989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021)38424950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0755)26947856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7909

2、本基金的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过渡期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过渡期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三)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四)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3日

关于修改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00142;C类份额基金代码:001124;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30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和《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止。

现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继续存续并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结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并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第二部分 释义”中,修改了保证人、担保人、《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保本周期、保证等释义的相关内容。

二、在“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修改了“基金的保证人”的内容。

三、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中,根据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对涉及基金保本的保证、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担保责任、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更新。

四、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规定,修改了“估值方法”的内容。

五、更新了“附件: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的内容。

六、根据上述修改内容以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其他必要调整。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可查阅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6年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关于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相关规则的公告》等文件,或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3日

附件:保证合同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5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5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211 传真:0755-26935139 邮编:518000

基金担保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山顶总部基地11栋

法定代表人:向涛

电话:010-59073512  传真:010-59070234  邮编:401122

鉴于: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转换费用之和;(2)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41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但在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到期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保证期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前述费用须经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事先书面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相关费用给担保人。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但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担保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计算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重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2、本《保证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