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6-04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 18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传达,根据《问询函》 要求,公司现就相关情况回复披露如下。

一、你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6亿元,占全年营业收入的3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亏损5,32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5亿元,各项财务指标与前三季度存在较大差异。请结合销售模式、历史情况及同行业情况,说明你公司销售是否存在周期性,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及跨期结转成本费用等情形,并对比分析第四季度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 公司销售模式为现销及赊销。其中钢结构产品销售主要采用款到发货的现销方式;钢结构工程项目主要采用节点收款的赊销方式,公司根据客户的规模和合作情况划定不同的信用期。公司销售存在一定季节性,相关数据如下:

公司历史数据如下: 单位:元

同行业数据如下: 单位:元

经上述对比分析可知公司及同行业销售均存在一定周期性,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均为30%左右。

(2)公司第四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1)利润表分段分析如下: 单位: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6亿元,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321万元。主要原因为第四季度钢材价格持续下降,根据钢材成本构成和历史数据,钢材价格已经较低,涨价可能性很大,出于谨慎经营考虑,公司在2015年下半年起均以签订短平快的订单为主,按材料加加工费的报价模式导致2015年度第四季度收入中大部分是钢材价格低位时的收入金额,而相对应的销售成本是按移动加权平均计算的,因为前期存货成本较高,导致2015年第四季度毛利率明显低于2015年前三季度,且第四季度期间费用仍正常发生。另外按行业惯例工程项目基本上每年四季度决算较多而一季度(春节)回款较多,所以每年四季度坏帐计提较多。以上原因直接导致了公司第四季度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5亿元原因为:公司为规避钢材价格波动风险,2015年下半年起以签订短平快的订单为主,同时根据钢材成本构成和历史数据,考虑到钢材价格已经到了底部,涨价可能性很大,所以加大了钢材的采购,导致2015年四季度经营性现金流量金额为-3.5亿元。

综上公司认为2015年第四季度业绩波动及经营性现金流量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及跨期结转成本费用等情形。

二、 你公司201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17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76.82%;销售现金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202%。请结合你公司的经营模式、收入确认政策、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等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销售现金比率发生较大变化的具体原因。

回复:

(1) 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销售现金比率如下:

单位: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01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比上年下降10.33亿元的情况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下降了7.57亿元,但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仅降低了2.05亿元。公司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同比情况下增加导致了上述变动。主要原因为公司为了规避钢材价格波动风险,在2015年下半年大量签订短平快的订单,加大钢材采购所致。

综上,公司认为2014年度、2015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销售现金比率的波动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三、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披露主要原材料钢材价格的下降导致产品售价下降,而本报告期你公司仅对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请你公司从产品分类、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等方面具体说明原材料、在产品、周转材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分析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并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存货构成及跌价准备变动情况

1. 存货构成情况 单位:元

2. 存货跌价准备变动情况 单位:元

(续上表)

期末公司存货的主要构成为原材料和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二) 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下跌情况

由于受到国内宏观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钢材价格下跌较多,相应的钢结构类产成品的单位成本也下降较多。由于公司采用订单驱动的经营模式,期末库存基本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而备货,通常情况下,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存货不会因为材料市场价格的下跌而出现其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情形。

(三) 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公司存货相关政策的规定,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 益。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 原材料的减值测试

公司期末原材料120,415.12万元,其中主要材料为100,940.13万元,占原材料的比例为83.80%,辅助材料为19,510.98万元,占原材料的比例为16.20%。期末原材料主要系为钢结构业务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其中钢结构业务的主要材料钢材库存约为43.85万吨,通用性较强,能够生产各种不同的钢结构产品。期末尚未执行的钢结构业务数量约为80.80万吨,待执行合同完全能够涵盖钢材结存量。

根据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相关政策,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截至2015年12月31日,由于原材料用于生产钢结构业务的对应的建造合同资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故相应的用于生产的原材料不存在减值情况,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2. 在产品的减值测试

公司的主营业务钢结构业务为订单驱动的经营模式,公司期末在产品均系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且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数量不大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所以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量。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在产品根据合同单价减去预计继续生产成本和预计销售税费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依据。经测试,期末不存在在产品单位成本大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况,无需计提在产品跌价准备。

3. 周转材料的减值测试

期末,公司周转材料主要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用的备品备件,金额较小且市场单价无较大波动。将期末周转材料库存单价与市场单价进行比较,未发现期末库存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单价的情况,期末周转材料不存在预计损失,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 库存商品的减值测试

期末,公司对客户已取消合同形成的无法销售库存商品1,507.07吨按照期末废料单价计提了6,549,664.31元存货跌价准备,公司期末其他库存商品均有销售合同对应,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量。截至2015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根据合同单价减去预计销售税费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依据。经测试,期末不存在其他库存商品单位成本大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况,无需计提库存商品跌价准备。

5.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减值测试

期末,公司按建造合同预计合同总成本超出合同总收入的部分与该建造合同 已确认损失之间的差额预计合同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检查公司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未发现预计总成本超出合同总收入的情况,所以建造合同不存在预计损失,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综上公司认为: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四、你公司与湖南京阳物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一审判决要求你公司支付工程质量缺陷整改费、租金损失和鉴定费用等合计1,057万元,而你公司本报告期据此计提预计负债400万元。请详细说明预计负债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并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及时按要求补充披露。

回复:

关于湖南京阳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湖南京阳物流)诉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鸿路钢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2)望民初字第00257号。一、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被告安徽鸿路钢构向原告湖南京阳物流支付工程质量缺陷整改费7,127,891.94元;二、被告安徽鸿路钢构支付湖南京阳物流租金损失费2,458,527.00元;三、被告安徽鸿路钢构向原告湖南京阳物流支付本案各项鉴定费共计985,768.00元;四、驳回原告湖南京阳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合计10,572,186.94元。

以上案件一审判决之后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湖南京阳物流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因此,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现二审已经开庭但未判决,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尚难以确定。结合本案案情和一审判决情况,案件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标的才1691.88万元,公司聘请的二审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司法鉴定存在明显错误,此司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并且涉案工程已经法定程序验收合格,并转售给第三方,安徽鸿路钢构亦无工期违约行为。综合以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由公司承担的责任过重,初步预计本案可能对公司带来的损失为4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中维修整改费用280万元,租金损失费90万元,诉讼费及鉴定费30万元),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该案件计提了400万元预计负债。

综上公司认为按400万元计提本案可能产生的损失是合理的。公司会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此案件的进展情况,

对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自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需要补充披露的事项。

五、本报告期,你公司实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1.2亿元,请详细说明非流动资产处置的原因,确认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原则及金额,并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明细 单位:元

(二) 处置原因

由于市政整体规划需要,公司阜阳北路两侧涉及规划调整,根据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鸿路集团阜阳北路西侧生产基地项目的批复》(长政秘〔2014〕81号),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政府对鸿路钢构公司座落于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西侧的土地及厂房建筑物实施收储。

2015年9月18日,长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与鸿路钢构公司签订《长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鸿路公司设备搬迁补偿协议书》,公司收储范围的土地、厂房及其不能搬迁的附属设施等资产收储及补偿总额为21,880.00万元。公司相关搬迁工作已于2015年11月30日完成,公司收储范围的土地、厂房及其不能搬迁的附属设施等资产账面价值9,900.22万元,在搬迁处置过程中收到废品清理收入421.66万元,支付搬迁过程发生的搬迁费用103.02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到土地收储款6,721.87万元和设备搬迁补偿款5,075.34万元。

(三) 确认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原则及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4. 本期确认营业外收入具体金额:

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的搬迁净收益=搬迁补偿款总额21,880.00万元-搬迁相关评估等费用103.02万元-搬迁资产净损失9,478.56万元(搬迁资产账面价值9,900.22万元-搬迁废品清理收入421.66万元)=12,298.42万元。

结合业务性质、合同条款及交易目的,因本次搬迁事项不涉及后续资产重置,经核查,公司认为:其实质属于资产出售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搬迁补偿款总额,扣除搬迁费用、搬迁资产净损失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营业外收入。公司2015年对于该项土地收储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六、你公司2015年应收客户一账款1.6亿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8%,请详细列示该账款产生具体原因,账龄,对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该客户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的关系,款项尚未回收的具体原因,预计回收时间等。

回复:

(1) 该账款产生具体原因,账龄,对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

该款项产生的原因系中建钢构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钢构)与公司自2013年8月从昆明螺蛳湾项目开始合作,至今陆续签订了螺蛳湾增补一、二、三及增补四,合肥置地广场C座项目,禅城绿地金融中心,珠港澳大桥等一系列重点、特大项目,具体明细数据如下:

1) 账龄明细 单位:元

2) 该客户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例 单位:元

(2) 中建钢构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集研发、设计、制作、安装、检测业务一体化发展的大型全产业链钢结构专业集团企业,是我司战略客户,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款项尚未回收的具体原因以及预计回收时间

该款项未收回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中建钢构的整体实力及战略合作需要,公司给予其相对宽松的收款条件所致;合同的项目结算及价款支付方式为无预付款,按照工程进度报量审核后支付审核量的70-80%;整体验收完成结算,支付结算款的90-95%;余5%质保金3-5年后支付。至目前各项目均在顺利履行中,截止2015年底中建钢构有限公司应收帐款1.588亿元,此应收款到2016年5月底前已回笼资金4,706万元。预计到年底约有5,000万元的货款回笼。现就主要项目的进度及后期回笼等预计如下:

现就主要项目的进度及后期回笼等预计如下:

1) 昆明螺蛳湾项目(含后续增补一、二、三及增补四等合同)

此项目钢结构部分的安装预计在2016年10月份完成,进度款预计到2016年末能收回3500万元;项目总体验收要到2017年10月份,验收后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2) 珠港澳大桥连廊项目:

钢结构部分的安装预计在2016年11月完成,进度款预计到2016年末能收回600万。

3) 禅城绿地金融中心:

现在进行的是4#楼安装,目前进度在3层,由于该项目实际施工进度较为缓慢,预计到2016年末能收回300万。

3) 其他项目:基本处于项目结算过程中,进度款基本已经支付完毕,后续款项需要到项目结算后支付,预计到2016年末能收回600万。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