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5恒大01”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22383 债券简称:15恒大01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5恒大01”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20日

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发行的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20日支付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5恒大01”,代码122383。

3、发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10号”文件核准。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38%。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该品种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该品种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该品种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1、投资者回售登记日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须于公司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2、起息日:2015年6月19日。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

14、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6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7、增信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恒大开曼就本期债券作出全额收购承诺。

18、上市时间和地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期债券于2015年7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3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17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20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38%。

6、下一个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6月19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6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5恒大01”公司债券持有人。

四、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恒大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联席主承销商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