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保协举行《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论证会

近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论证会在广东深圳举行。《保险法司法解释(四)》旨在解决财产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对保险监管机构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引导和督促保险机构加强管控、重视服务以及从源头上减少保险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丛林在会上表示,保险法司法解释在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具有阐明保险法条文含义、通过法律实践实现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完善和发展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现已出台的三部保险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保险法合同法部分的相关规定,对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释,有利于定纷止争,更好地解决保险纠纷,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保险不仅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还是一种涉及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所以,保险职能的更好发挥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保险业进行规范调整。”中保协会长朱进元表示,近年来,最高法在保险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任何一部法律都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尤其是对于保险这一快速成长、发展的行业而言。因此,由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来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非常好的方式。

此前,前三部保险法司法解释已分别于2009年、2013年、2015年正式公布施行,分别解决了保险法的时效性、总则以及人身险部分的适用问题。

作者:刘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