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无棣鑫岳燃化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无棣鑫岳燃化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6]1464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无棣鑫岳燃化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11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无棣鑫岳燃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岳燃化)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24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40万吨/年。

二、鑫岳燃化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河北中能国际石化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炼油生产装置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鑫岳燃化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鑫岳燃化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鑫岳燃化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