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6-044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24日。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24日下午2:4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6月23日15:00,投票结束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5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政。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853,124,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370%。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829,161,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5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3,963,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议案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除议案7以外的其他议案。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

3、审议通过关于经审计的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业务的议案

该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828,265,000股,持股比例为45.67%)已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9、审议通过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828,265,000股,持股比例为45.67%)已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10、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828,265,000股,持股比例为45.67%)已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12、审议通过关于改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15年12月11日辞去其独立董事职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王涌先生个人简历详见附件一。

李曙光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13、审议通过关于改选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朱来宾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监事会副主席以及监事职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侯文荣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侯文荣女士个人简历详见附件二。

朱来宾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朱来宾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议案表决情况: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3月8日、2016年3月26日、2016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以及《中粮地产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取消议案后)》。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石之恒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粮地产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粮地产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涌先生简历

王涌,男,1968年11月出生。1990年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先后获得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任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前中科创达软件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洛阳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王涌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王涌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属于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生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王涌先生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情况;不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的情况;不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情况;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前述列举的情形;未向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王涌先生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

附件二:

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侯文荣女士简历

侯文荣,女,1966年4月出生。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EMBA,国际财务管理师。1986年加入中粮集团,历任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职员,珠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中国良丰谷物进出口公司财务部职员,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计财部副经理、经理,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财务部主管、财务部财务计划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2010年12月起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监兼财务部税务管理部总经理。2006年起至今在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监事。

侯文荣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也不属于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未发生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侯文荣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募集

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穿

透后涉及认购主体及认购份额的说明

证券代码:002619 证券简称:巨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6—072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募集

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穿

透后涉及认购主体及认购份额的说明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巨龙管业”)拟向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源盛世”)、拉萨市热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热风”)、新纪元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代表所管理的新纪元定增宝10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增宝10号”)和新纪元定增宝1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增宝11号”)认购)、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代表所管理的东吴证券 - 东惠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东吴8号”)认购)、俞斌、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信基金”,代表所管理的江信基金定增35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增35号”)认购)、郑亮、屠叶初等8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69,350.0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已经巨龙管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巨龙管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穿透至自然人后,涉及认购主体情况如下:

注:定增宝10号与定增宝11号的认购主体(林峰)重复。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对象穿透至自然人后,涉及认购主体为31名,不超过200 名。具体穿透过程如下:

1、乐源盛世穿透过程

乐源盛世的股权结构如下:

如上图所示,乐源盛世穿透至自然人后,认购主体共有7人。

2、拉萨热风穿透过程

拉萨热风的股东名单为:

乐源盛世穿透至自然人后,认购主体共有2人。

3、定增宝10号穿透过程

定增宝10号全部由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资出资,金额为225,000,000元。

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为:

定增宝10号穿透至自然人后,认购主体共有1人。

4、定增宝11号穿透过程

定增宝11号由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资出资,金额为225,000,000元。

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为:

定增宝11号穿透至自然人后,认购主体共有1人。

5、东吴8号穿透过程

东吴8号全部由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资出资,金额为200,000,000元。

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为:

德清博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人名单为:

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为:

东吴8号穿透至自然人后,认购主体共有17人。

6、定增35号穿透过程

定增35号全部由自然人丁士强独资出资,金额为50,000,000元。

特此说明。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002619 证券简称:巨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6—073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6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6月24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全体董事均参加了会议,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仁高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及认购份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郑亮、屠叶初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及认购份额的议案》,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主体,在穿透至自然人后共计31名,未超过200名,且均有明确的认购金额或认购份额。

具体认购对象穿透情况及认购份额参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及认购份额的说明》(详见公告:2016-072)。

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于2016年7月12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002619 证券简称:巨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6—074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管业”)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于2016年6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6月24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俊平女士主持,全体监事参加了此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及认购份额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及认购份额的议案》,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主体,在穿透至自然人后共计31名,未超过200名,且均有明确的认购金额或认购份额。

具体认购对象穿透情况及认购份额参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及认购份额的说明》(详见公司公告:2016-072)。

表决情况: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002619 证券简称:巨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6—075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巨龙管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6月24日召开,会议决议于2016年7月12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2016年7月12日(星期二)上午9:30

5、现场会议地点: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工业园)三楼会议室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下午3:00至2016年7月1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16年7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股东不能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样式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工作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6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及代理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须有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时须有代理人身份证、委托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登记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16年7月5日上午8:30至11:00,下午2:00至4:00

3、登记地点: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方法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的相关事项

1、投票时间:2016年7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投票代码及简称: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投票代码:362619;投票简称:“巨龙投票”。

3、在投票当日,“巨龙投票”的“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 买卖方向为买入

(2) 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 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如下:

(3) 在“委托数量”项下输入投票数,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相关事项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7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

会议联系人:柳铱芝

电话:0579 - 82201396

传真:0579 - 82201118

电子邮件:zhengliang_fdm@126.com

会议费用:本次股东大会会期为半天,出席者所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5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作为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管业”)的股东,现委托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巨龙管业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且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注:请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之一打“√”,都不打或多打“√”视

为弃权。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有股份: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深圳股票帐户卡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6 年___月___日,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6-027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三河华冠资源技术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39号),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三河华冠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发行61,241,600股股份、向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43,680,140股股份、向赵庆发行19,270,650股股份、向朱胜利发行1,284,71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3,682,639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将根据上述批复要求及股东大会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代码:盛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6-028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矿业”、“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2016年第30次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获得有条件通过。2016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作出正式批复。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相关要求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更新,具体如下:

1、因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在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说明,并删除与审核相关的风险提示。

2、本次交易相关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限,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新了财务资料,在“重大事项提示”、“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第九节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及“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等部分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更新财务资料的相关情况;

3、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议案,对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规模进行了调减;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规模由不超过125,468.00万元调减为不超过123,848.45万元,相应的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股份发行数量由不超过94,907,715股调减为不超过93,682,639股。报告书中涉及发行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的内容均进行了相应更新;

4、在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安排”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锁定安排”、“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七)股份锁定安排”、“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锁定安排” 以及报告书“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四)股份锁定期安排”中补充披露了盛达集团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补充承诺。

5、在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安排”之“(三)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安排”、“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七)股份锁定安排”以及报告书“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四)股份锁定期安排”中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人盛达集团对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补充承诺。

6、在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之“(一)业绩承诺期”以及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八)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中补充披露了若标的公司于2017年无法如期投产是否符合证监会安排以及对业绩承诺的影响。

7、在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之“(二)上市公司在上次重组时已经完成借壳上市审批” 以及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之“(二)上市公司在上次重组时已经完成借壳上市审批”中补充披露了北京盛达与盛达集团之间的关系、2011年上市公司向盛达集团的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以及重组前后主营业务变化情况。

8、在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之“(三)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以及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之“(三)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不包括赵庆的依据。

9、在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之“(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以及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之“(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中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交易方案调整的决议以及交易对方三河华冠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取得其他审批程序。

10、在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六)本次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以及报告书“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之“(六)本次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中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以及上市公司全体董监高对填补每股收益回报措施的作出的承诺。

11、在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之“(三)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中补充披露了关于本次交易必要性的表述。

12、在报告书“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二、公司历史沿革情况”之“(一)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中补充披露了2015年7月,明城矿业向盛达集团和赵满堂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因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3、在报告书“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交易对方具体情况”之“(一)光大矿业股东三河华冠”中补充披露了2015年11月,北京盛达将其持有的三河华冠的68.00%的股权转让给盛达实业的原因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4、在报告书“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交易对方具体情况”之“(一)光大矿业股东三河华冠”以及报告书“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交易对方具体情况”之“(二)赤峰金都股东盛达集团”中补充披露了部分交易对方的财务数据。

15、在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光大矿业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赤峰金都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交易标的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情况以及对土地相关事宜的说明。

16、在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光大矿业基本情况”之“(六)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中补充披露了矿山勘查及工程业务外包的相关规定及光大矿业的外包单位资质说明。

17、在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光大矿业基本情况”之“(八)最近三年交易、增资及改制情况”中补充披露了光大矿业前次增资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合理性。

18、在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光大矿业基本情况”之“(十)其他事项说明”中补充说明了光大矿业土地使用相关诉讼及行政处罚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19、在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赤峰金都基本情况”之“(四)矿业权情况”中更新了赤峰金都白音查干采矿权到期换发、十地外围探矿权及官地探矿权续期的相关情况。

20、在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赤峰金都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中补充披露了赤峰金都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情况。

21、在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赤峰金都基本情况”之“(六)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资质证书情况。

22、在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赤峰金都基本情况”之“(八)最近三年交易、增资及改制情况”中补充披露了赤峰金都前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合理性。

23、在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赤峰金都基本情况”之“(十)其他事项说明”中补充说明了赤峰金都行政处罚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24、在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关于标的公司矿业权相关事宜的特别说明” 中补充披露了关于标的公司矿业权相关事宜的特别说明。

25、在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中民投” 中补充披露了中民投相关情况。

26、在报告书“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之“(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以确定价格向盛达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27、在报告书“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之“(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用途及必要性”中补充披露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安排是否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说明。

28、在报告书“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之“(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用途及必要性”中补充披露了光大矿业大地矿30万吨采选项目达到生产状态需履行的程序、光大矿业66kV变电站新建项目所涉相关资质或程序、赤峰金都十地矿30万吨采选项目达到生产状态需履行的程序、赤峰金都66kV变电站新建项目所涉相关资质或程序。

29、在报告书“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之“(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用途及必要性”中补充披露了银都矿业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相关情况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借款银都矿业的原因及还款计划。

30、在报告书“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之“(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用途及必要性”中补充披露了十地外围探矿权、官地探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等已到期或将到期对募投项目的影响。

31、在报告书“第五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之“(七)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中补充说明了盛达集团以自有资金全额认购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能力及来源。

32、在报告书“第六节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光大矿业资产评估情况”之“(四)矿业权评估情况”和报告书“第六节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赤峰金都资产评估情况”之“(四)矿业权评估情况”中补充披露了矿业权收益法评估相关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和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评估结果的影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评估结果的影响及采取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采矿权、探矿权是否存在重复估值的说明。

33、在报告书“第六节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光大矿业资产评估情况”之“(五)董事会对光大矿业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和报告书“第六节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赤峰金都资产评估情况”之“(五)董事会对光大矿业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本次矿业权评估中预测现金流未包含募集配套资金投入,也未考虑其带来的收益的说明。

34、在报告书“第六节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三、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公平合理性的分析。

35、在报告书“第六节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三、本次交易标的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之“(二)本次交易标的定价公平合理性的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市盈率与近期市场同类可比交易市盈率的比较。

36、在报告书“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十二)本次标的资产转让除交易对方三河华冠、盛达集团、赵庆、朱胜利外,无需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标的资产上不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第三方权利”中补充披露了本次标的资产转让除交易对方三河华冠、盛达集团、赵庆、朱胜利外,无需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标的资产上不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第三方权利的说明。

37、在报告书“第八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之“(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涉及土地的合规性分析。

38、在报告书“第八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四、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说明。

39、在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核心竞争力”中补充披露了交易标的的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40、在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对整合和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及对利用和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整合后的协同效应的说明。

41、在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同业竞争”之“(二)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了除盛达矿业、光大矿业、赤峰金都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属于采矿业并拥有矿业权的企业。

42、在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同业竞争”之“(二)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后三河华冠股权的托管情况及三河华冠股权托管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说明。

43、在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同业竞争”之“(三)赤峰金都、光大矿业具备前次重组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中的注入条件,本次交易符合前次重组承诺,以及前次重组相关承诺未按期完成对本次重组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赤峰金都、光大矿业具备前次重组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中的注入条件,本次交易符合前次重组承诺,以及前次重组相关承诺未按期完成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44、在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同业竞争”之“(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相关情况。

45、在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同业竞争”之“(五)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的核查意见”中补充披露了财务顾问及律师对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的核查意见。

修订后的报告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修改内容,在了解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信息时,应以本次披露的报告书全文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