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美好集团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6-67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好集团”)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二中院”)送达的(2015)二中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2016年1月16日在《2015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中披露了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水产研究所”)起诉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投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主要情况如下:

2015年1月,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起诉本公司和控股股东名流投资,要求法院确认2000年8月24日北京市天水房地产开发公司(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与北京未来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流投资)签订的《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之案件,目前尚未判决。

本公司控股股东名流投资于2002年与本公司实施资产置换,名流投资将北京名流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原北京未来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9月27日注销,以下简称北京名流)80%股权置入本公司,前述诉讼涉及的委托建设项目系由北京名流进行,根据相关《合作合同》的约定,北京名流已经接受委托完成代为建设的义务。本公司认为,北京名流系接受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的委托建设4,000平方米办公楼,并收取项目管理费用。北京名流已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按照委托方的指示完成代建义务,不存在后续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庭审过程中,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共同请求法院:1、确认双方于2000年8月24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解除该《合作合同》第六条约定中的“美好置业公司、名流投资集团公司应在合作土地范围内向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还建单独立项、独立产权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3、判令美好集团、名流投资依《合作合同》约定的合作土地范围内按单独立项、独立产权的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现时市场价值对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进行货币补偿人民币1.48392亿元。

2016年6月21日,北京第二中院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1、北京市天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与北京未来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流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有效;

2、解除《合作合同》第六条“北京未来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流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合作土地范围内向北京市天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还建单独立项、独立产权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约定;

3、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来家园”无办公规划用地经济损失1,831.85万元;

4、驳回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估费85,000元,由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000元(已交纳);由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783,760元,由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7,008元(已交纳);由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6,7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控股股东名流投资已在2002年资产置换时承诺北京名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或有负债。本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损失。鉴于上述诉讼尚未最终结案,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初字第01620号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