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造假者在A股市场上无所遁形

曹中铭

在证监会上周五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证监会专门部署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执法情况。此次专项执法也是监管部门继前期查处6家审计评估机构、严肃追究欣泰电气(300372)及其中介机构违法责任、终止审查17家首发企业等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体现了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思路。

对专项执法,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已部署过多次,如像针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及信息泄漏、传播虚假信息等的专项执法等等。此次针对新股IPO的专项执法,是去年此类执法的延续。

在新股业绩“变脸”的背后,包装粉饰难辞其咎,而其本质则是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某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业绩呈现出较高成长性,但只要挂牌成功,业绩增速就立马现“原形”。所谓的业绩高成长已不再,负增长甚至亏损的不在少数。如果说上市新股中有少数出现上述现象,那只是个案而已,但遗憾的是,上市即“变脸”的新股在A股市场大量存在。除了包装粉饰业绩,通过欺诈发行“跻身”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在A股不乏其例。稍早的如大庆联谊,近几年较为“著名”的有云南绿大地、海联讯(300277)及万福生科(300268)等。然而,时至今日,并没有一家通过欺诈发行上市的企业被强制退市,这凸显出制度建设与市场监管方面的硬伤。

因此,此次监管部门在严查欣泰电气之后,部署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不仅非常及时,也很有必要。而且,根据IPO信息披露的特点,监管部门欲通过分类核查筛选、常规问核审查移送、热点跟踪发现线索、技术数据挖掘等方式查找问题公司,显然是有的放矢。

不过,正如新闻发言人所言,IPO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涉案主体多、链条长、手法隐蔽,如果仅仅通过上述四种方式查找,无疑是不够的。而内部人举报,出于风险的考量,效果也非常有限。笔者以为,除上述应对之策外,还需采取其他措施以形成合力。

比如,对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采取“连坐制”。因事涉欣泰电气被立案调查,证监会将暂不受理兴业证券(601377)及相关保代的推荐,暂不受理其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这意味着兴业证券投行业务将受到“连坐”。笔者以为,此种“连坐制”应广泛适用于负有责任的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机构,以促使中介机构更勤勉尽责。而且,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应撤销其从业资格。

又比如,鼓励更多行业人士搜寻问题。前几年,一个名叫“夏草”的会计学教师曾质疑多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在市场上引起较大反响。发行人的预披露制度,将为像“夏草”这样的专业人士提供用武之地。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如果监管部门重奖揭露出问题的各类“夏草”,必将有更多的“夏草”出谋出力。或许某些问题公司在上会前,就可能已被曝光了。

再有,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采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一规定也适用于拟上市企业。一家企业上市,需经历辅导、上报材料、初审、核准等多个阶段,时间跨度长,披露正式的招股说明书时,如果还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其信息披露还达不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那么就不是简单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了,而应认定为欺诈发行。据此,对所有招股说明书存在问题的发行人,无论问题大小,都应按欺诈发行处理。如此的“零”容忍,才真正具有威慑力。

此外,对新股IPO,笔者建议建立实地核查制度。目前的新股发行审核,基本都是“纸上谈兵”,存在一定局限性。监管部门可在欲上会的发行人中,抽查部分企业,从多方面实地核查。显然,这比只看文字与数据更有说服力,也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当然,监管部门部署IPO专项执法毕竟只是一项行动,更重要的是大幅提高违规成本。不容再发生万福生科、绿大地等造假者从市场上窃取巨额利益的闹剧。否则,即使欺诈发行者被强制退市,即使赔偿投资者,也还有可能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咸鱼翻身,而背后则是巨额的利益。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与分析人士)

作者:曹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