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 公告编号:2016-019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718,580.4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8,718,580.40元。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度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公司子公司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货款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结案阶段

●公司子公司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为8,225,284.90元

1、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向宜昌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依约支付合同款。

2、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公司子公司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科威”)与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中南”)分别于2012年12月12日、2013年3月20日、2013年4月16日、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0月29日签订了5份《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以下简称“订货合同”)。其中,长峰科威为供方,中船中南为需方。《订货合同》均约定长峰科威向中船中南提供制冷探测器等产品,结算方式为银行结算。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付合同总额的30%合同货款后供方开始发货,余款在需方最终产品验收合格交付用户后一个月内付清。《订货合同》签订后,长峰科威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交付的全部产品均由中船中南验收合格。但中船中南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长峰科威多次催告未果,长峰科威公司向宜昌市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中船中南依约支付剩余合同款。

3、调解情况

2016年2月,宜昌市仲裁委下达调解书【(2015)宜仲调字第280号】裁决中船中南公司在6个月内支付长峰科威公司货款8,225,284.90元。

(二)天津大马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结案阶段

●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为932,755.50元

1、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天津大马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长峰弘华环保设备分公司返还部分合同款。

2、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2010年8月9日,天津大马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马”)与公司长峰弘华环保设备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华分公司”)签订《天津潘楼垃圾转运站转运车订货合同》,天津大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价款2,430,000元的90%,计2,187,000元。合同签订后,弘华分公司交付四辆车,两辆车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据此,天津大马要求弘华分公司返还该定货项下两辆车的价款的90%,共计729,000元与违约金203,755.50元。

2016年4月26日公司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讼请求,要求天津大马支付定货合同项下四辆车的质保金共计162,000元及违约金共计260,000元。

3、调解情况

2016年5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6津0111民初3056号】判定公司返还天津大马车辆款等共计478,564元。

(三)公司与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法院受理阶段

●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为693,660元

1、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诉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693,660元。

2、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公司长峰弘华环保设备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华分公司”)与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玖信”)于2010年8月16日签订《半挂车采购合同》约定弘华分公司向武汉玖信采购6辆半挂转运车,总价990,000元。其后,弘华分公司又与武汉玖信于2012年5月14日签订《转运车改装合同》,约定由武汉玖信将《半挂车采购合同》中的6辆半挂转运车进行改装,总价为1,993,800元。合同签订后,弘华分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共付款2,682,860元,但武汉玖信只向弘华分公司交付了4辆改装后的半挂车,仍有两辆车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经多次沟通未果,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弘华分公司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武汉玖信返还车辆款共计693,66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下达诉讼服务告知书,受理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子公司浙江航天长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法院受理阶段

●公司子公司浙江航天长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为8,866,880元

1、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浙江航天长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浙江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8,866,880元。

2、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浙江航天长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长峰”)与浙江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怡和”)于2013年12月11日签署《诸暨市智慧安居工程(一期)项目平安物联网分系统合同》一份,约定由浙江怡和承包诸暨市智慧安居工程一期项目平安物联网项目的网络基站、读卡器等工程,工程总造价20,152,000元。合同签订后,浙江长峰按约支付了一期工程款7,859,280元,但浙江怡和在收取了浙江长峰工程款后未能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浙江长峰多次沟通要求对方退还工程款无果,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浙江长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浙江怡和返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8,866,880元。

2016年4月5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浙0602民初3224号】受理该案件并冻结浙江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资产,确定在8月24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部分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通过诉讼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