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罚款共2460万元

兴业证券称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及兰翔先生、伍文翔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罚款共2460万元

以下是公告全文: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6-09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 2016-082),因涉

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立案调查。2016 年 7 月 8 日,公司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

泰电气”)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翔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16〕70 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公司在推荐欣泰电

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 IPO 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

检查自查工作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

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

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公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补偿投资

者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

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及兰翔先生、伍文翔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

施:

一、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1,200 万元,并处以 2,400 万元罚

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078 万元,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兰翔、伍文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

格。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 33 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兰翔、伍文翔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 ,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

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公司及兰翔、伍文翔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公

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截至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