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 2016-047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事项概述

2010年4月19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南椰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岛酒业”)与中山泰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泰牛”)订立《资产、股权转受让协议》(以下简称“受让协议”),约定将中山市椰岛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椰岛”)的股权,以及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朗镇金昌工业区金昌工业路(今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8,675平方米、证号为中府国用(总)字第134163号)、厂房(建筑面积8,467平方米、证号为粤房证字第4487371号)、机器设备等以2,500万元价款转让给中山泰牛。

2014年6月26日,中山泰牛以公司及椰岛酒业转让给中山泰牛的土地为划拨用地,变性为工业用地需支付费用为由提起诉讼,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公司及子公司椰岛酒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 623 号],要求公司及椰岛酒业办理该国有土地的出让手续并承担划拨土地出让金373.5万元。公司于《2014年年度报告》中就该诉讼事项进展进行披露。

2015年5月21日,中山泰牛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623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同意中山泰牛撤回诉讼请求。公司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就该诉讼事项进展进行披露。

2015年12月4日,中山泰牛以同一事实,重新对公司及椰岛酒业向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227号],请求法院判决:1、公司及椰岛酒业返还土地转让价款19,175,500元,利息 6,611,943.56元;2、公司及椰岛酒业承担受让协议中土地及建筑物升值损失10,604,200元。二项合计36,391,643.56元。公司于《2015年年度报告》中就该诉讼事项进展进行披露。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6年5月12日,中山泰牛再次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227-2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中山泰撤回诉讼请求。

为解决公司及椰岛酒业与中山泰牛之间的争议纠纷,经友好协商,各方一致同意解除2010年4月19日订立的受让协议中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转让,由公司及椰岛酒业向中山泰牛支付2,000万元用于购回上述资产;各方约定,上述行为履行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同时,为了便于中山泰牛解决其后续自行添置的设备和员工的安置问题,公司将本次购回的土地、厂房及设备返租于中山泰牛,租赁期限为三个月,租金为每月5万元。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上述事项将有利于解决公司及椰岛酒业与中山泰牛之间的争议纠纷,本次诉讼事项进展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