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政策东风 拓调解功能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目标。《通知》的发布对解决现实工作中的难题,充分发挥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在预防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增强证券期货纠纷试点调解组织公信力。近年来,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投资者日益增多,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市场经营主体与投资者的矛盾纠纷数量增加。相对于自行协商、诉讼、仲裁等途径,行业调解有利于化解市场经营主体与投资者的对抗情绪,也是最经济便捷的解决途径。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之初,虽通过媒体、投资者“面对面”等进行多方宣传,仍难以得到投资者的充分理解与信任。此次《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试点调解组织也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共同确定,其权威性和影响力大大提高了试点调解组织在广大投资者中的公信力,也让更多的投资者关注、信任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试点组织调解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诉调对接有效解决“最后一公里”梗阻现象。以往实践中,通过行业调解方式解决证券期货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双方容易反悔,陷入“纠纷—调解—反悔—纠纷—调解”的怪圈,纠纷久调不决,激化矛盾。此次《通知》要求试点调解组织健全司法确认制度等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明确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确认制度促使矛盾纠纷化解驶入正常法治轨道,有效解决“最后一公里”梗阻现象。

三是试点调解组织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中将发挥更大作用。《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法院将公布的试点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并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试点地区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可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这使试点调解组织在帮助当事人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并减轻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2014年10月31日,在天津证监局和天津司法局的指导下,天津证券业协会率先在全国建立了第一个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证券行业纠纷调解与司法对接搭建了平台。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已有序开展了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天津市证券业协会负责组建,由7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位)和10位调解员组成。7位委员包括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领导、重点高校的专家学者、资深市场人士;10位调解员包括中证协聘任的5位调解员和天津市证券业协会聘任的5位调解员,主要遴选自长期从事专业调解工作的协会工作人员、熟悉证券业务的市场人士和律师。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档案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为化解证券行业纠纷提供专业、高效服务。

为完善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有效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中心、天津市证券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方于2015年7月29日正式签署《关于建立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服务中心证券业工作站的实施意见》,并于同日挂牌成立证券业司法确认工作站。

工作站采用“科技+专业”的方式,利用计算机远程视频技术。基层法院与当事人通过视频,在了解确认双方当事人意思是否真实表达、协议内容是否合法且具有可执行性的状况下,将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受理环节与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环节合二为一。这一创新性的机制安排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条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天津市证券业协会在参与和服务平安天津、法治天津、美丽天津建设,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证券纠纷工作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也体现出天津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协会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和信任。此次被纳入试点调解组织,对天津市证券业协会既是鼓励也是鞭策。天津市证券业协会将在人民法院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发挥试点地区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大对证券纠纷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为建立和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做好基础性工作,为人民法院与证券纠纷化解机制的专业性建设提供生动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