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14,658,494.59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判决预计将对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鉴于该款项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0.30%,故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或“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钢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3)闽民初第50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开庭,并于2014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有关情况详见公司(2014-01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2014-015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的补充公告)及(2015-001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86号,判决如下:

1、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2、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13,641,698.9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上款项后,可以向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已按判决书要求支付上述款项,该判决预计将对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鉴于该款项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0.30%,故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同时,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已开展向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偿工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