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杀狗威胁“情敌”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拘役

据新华社电近日,一则名为“疑女友出轨到 情敌 住处,杀狗分尸被判故意杀人”的新闻迅速传播并引起网友热议,有人质疑故意杀人的罪名是否妥当,也有人认为判轻了。有律师表示,“杀狗=杀人”是偷换概念、博取眼球。针对相关的法律和法理问题,办案法官进行了解读。

>>案情 男子杀狗留下“死亡字条”

今年43岁的杨某为贵州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2014年被判刑。经温州市龙湾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有一个同居女友陈某,两人曾生有一子,但在杨某“二进宫”时,孩子不幸去世。

2014年出狱后,杨某怀疑吴某和陈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认为儿子的去世与吴某有关,心怀怨恨。

2015年5月6日,杨某来到吴某的工厂,没有找到吴某。当晚9时许,杨某在路边买了一把水果刀,又来到吴某在工厂的住处,发现吴某仍不在。

据杨某称,他下楼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于是将狗掐死,将尸体放在吴某的床上,用刀将狗的头和躯干割下来,并写了两张字条贴在吴某的床头后离开。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这两张字条,上面写着“你跟狗一样,今天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儿子的死跟你有关系,不是你,我儿子不(会)死”“不想死打电话”等内容。

吴某得知有关情况后,派人去证实,随后报案。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此后还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

2015年8月31日,杨某来到龙湾区公安分局永兴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其与陈某、吴某的感情纠纷,民警核实杨某的身份后发现杨某系被告人,遂将其抓获。

>>法官 属于故意杀人预备犯罪

今年5月10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近日,龙湾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办法官介绍,被告人为了实现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意图,在夜里潜入其住处,但由于被害人不在,被告人未能实施行凶。

院方表示,在公安4次审问过程中,杨某均表示此举正是为了杀害吴某。此外,结合杨某在被害人家中的留言以及发给被害人的短信,经办法官认为,杨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预备犯罪。

尽管杨某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只是为了吓唬被害人,但法官认为他的辩解不足以推翻认定。

对于舆论对量刑的质疑,经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归案经过,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前科情况等,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决定判处拘役5个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表示,这一事件的重点并不是杀狗威胁受害人,而在于还有准备犯罪工具、探查路线并准备实施犯罪等具有实际意义的行为,那就是预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