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抗诉多起来,庭审实起来

检察院抗诉,不是件小事。日前,海南省琼州市检察院针对多起官员受贿案提起抗诉,均认为法院“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8月12日,湖北省检发布消息称,武汉中院审理喻少林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历经六次审理、死刑改判无罪,而武汉检方因“与法院分歧严重”提起抗诉。

喻少林案中,武汉检方认为,“检法两院就案件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存在严重分歧”,包括海南琼州多起抗诉案件在内,类似这样将控审双方的意见分歧摆到桌面上、记录到程序里的情形,以往并不多见。

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情形下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包括上诉审程序中的抗诉以及再审抗诉两种,但不论哪一种抗诉,其实质都在于检察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表达某种与法院判断有别的法律观点。控审机关的观点存在严重分歧,在法律范畴之内并不新鲜,但在司法实务层面却依然不多见。尽管,按照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的最高检报告,过去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抗诉6591件,笼统去看或许不少,但分摊下去却仍显珍贵。

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是司法裁量的职权范畴,需要依据案情、证据去做专业的法律判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法官居中裁量,控辩审各司其职,才能求得“司法公正”这四个字。

抗诉多起来,不管是怎样的初衷,客观上都促成了监督和制约多起来,而抗诉的增多,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法院被动“吃饭”的局面正在慢慢改变。检方“端来的饭”,没那么容易吃下去了。法院有自己的态度,基于法律、从案件事实和证据出发作出判断,这是围绕个案控审机关“分歧严重”的原因所在。有分歧才有辩驳的可能,这样的分歧不仅应当在控审机关之间存在,还应当更多地存在于控辩双方,只有这样才能让庭审逐步走向实质化运作。司法程序本身就是一个将对个案的分歧制度化解决的设计,诉讼参与各方的法定职守逐一较真起来,控方认真地呈现证据,辩方认真地提出反对意见,法官认真地基于庭审证据和事实作裁量,这也是司法公正的最起码前提。

摘编自8月22日南都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