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因部分工程未验先投遭处罚

中国网财经8月23日讯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官网19日发布消息,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负责建设运行的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工程项目环评文件于2007年8月通过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复,2010年12月投入运行。该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6年6月8日《关于对大广高速衡大段工程未验先投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取证的函》(华北环督发〔2016〕46号)及2016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环保部决定责令该项目停止使用,处罚款十万元。

(责任编辑:徐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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