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民寻人可行使“紧急查看权”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吴瑕

今后,广州涉及公共安全的“电子眼”视频监控系统或将覆盖至更加广泛的区域。昨天,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修订稿,今后广州市内的公共文化场所、寄递企业、幼儿园等机构,都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此前引发争议的“出租车”并未出现在本次修订稿的范围当中。同时,为了给发生突发状况(如小孩、老人走失,重要财物丢失等)的个人提供线索,修订稿中还增设了“紧急查看权”,今后市民因个人因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情况紧急的,或将可以先行查看系统相关信息,但不得复制和调取。

市法制办在本次修订说明中指出,现行的《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施行至今,已逾9年。社会治安防控形势已出现一些新趋势,如: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向寄递业、出租屋、城中村等视频覆盖率较低的场所和区域转移等。结合反恐工作和治安形势的需要,上述场所和区域已经充分具备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原规定的应建范围并没有涵盖这些新出现的治安隐患高发区域,导致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难以切实保障。

同时,在目前的实践中,时常出现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不清、日常维护管理缺位等问题。部分应建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互相推诿,拒不履行建设、管理责任,导致部分系统设备长期存在完好率低、图像质量差等问题,严重影响系统应用效能。

【保护隐私】

酒店客房禁设监控

市法制办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稿进一步加强对个人隐私、财产等权益的保护。

修订稿中要求,广州市范围内建设、使用和维护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酒店(宾馆)客房、集体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不得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不得用于采集、存储客户密码,以免侵害私人的财产权。

同时,修订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非法查看、复制、获取、传播、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信息。建设“电子眼”的单位应当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范围扩大】

新增近30类覆盖场所

本次修订稿中,对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重点场所或区域的范围进行扩展,共涉及15大类的公共场所。

记者对比发现,与现行的规定相比,修订稿中增加了近30个“电子眼”应当覆盖的场所和范围(见表格)。而此前引发不少争议的“出租车”并未出现在本次修订稿的范围当中。

同时,修订稿中也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眼”安装涉及的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责。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监督。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而工业和信息化、建设、林业和园林、教育、卫生、文化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则应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管理、资源整合和推广工作。

【运行维护】

明确“谁使用谁管理”

针对目前公共视频建设后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本次修订明确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即系统的使用单位就是管理责任主体,其应当采取维护、保养等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并做好视频监控系统资源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更新等工作。

修订稿中还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删改、破坏、隐匿、毁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信息原始数据记录;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不得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修订稿增加

监控“紧急查看权”

作为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修订稿中增设了“紧急查看权”。

本次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因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查看系统相关信息,但不得复制和调取。

市法制办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给发生突发状况(如小孩、老人走失,重要财物丢失等)的个人提供线索而设计的。同时,为规范这一行为,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查看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工作。

“电子眼”覆盖场所

新增近30个

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城市道路

街镇、社区各出入口和重要路段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购书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的重要部位

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经营、存放场所

寄递企业、大型能源动力、供油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旅游景区

广场

农贸市场

商贸中心

社区(村居)

规模以上出租屋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

会展场所

典当行

旧货交易市场

物资回收站

物流货运站(场)

大型物资储备单位

公共娱乐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重要部位等。

如何提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29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020-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