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年遭遇家暴 起诉丈夫离婚获赔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吴菲)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离婚案件中有涉及家庭暴力的,通常当事人为避免家丑外扬或是受另一方的威胁不敢报警处理,不敢维权,导致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未能及时获得保护,今天通过这则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女子遭受家暴后勇敢维权获赔

陈某(女)与梁某(男)于2009年初经朋友介绍相识,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缺乏婚姻基础,婚后陈某发现梁某脾气暴躁,经常为一些小事大吵大闹,一言不合就对陈某拳脚相加,新婚不久就开始打陈某。

2016年2月、4月,梁某又再次对陈某实施家暴,陈某在忍无可忍情况下,迫不得已报警。警察接警后带陈某到医院治疗,同时进行了法医鉴定,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两次均构成轻微伤,体表显示手臂及腿部有挫伤及淤痕,未见骨折征象,陈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852.53元,两次鉴定费共840元。

2016年5月,陈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身体损伤费用。同时因其现无房屋可供搬迁居住,要求临时在梁某所有的房屋暂住,直至分配到公租房居住使用才搬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事实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梁某确于2016年2月26日、4月28日动手打陈某,陈某报警并进行了法医鉴定,陈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852.53元,两次鉴定费共840元,合计1692.53元,梁某应赔偿该款给陈某。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现无其他去向,需离婚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公租房,陈某需暂时居住梁某所有的房屋6个月,给予陈某寻找房屋的合理期限。

法官说法

不要一味忍让 遭遇家暴要注重保留证据

当遇到家庭暴力时,妇女儿童都是处于弱势,往往只会一味的忍让,不敢报警,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做好证据的保存,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上述案例中的陈某一直受到家暴侵害,直至2016年在忍无可忍情况下报警并验伤,之前的家暴行为又因时间太长又无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导致法院无法作出认定,仅就能提供证据的两次殴打行为进行认定并进行赔偿,之前的伤害则无法进行认定及处理,处于被动状态。

因此告诫家暴的受害方:1.当你及孩子遭遇家暴行为时,不要惧怕,依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毅然选择报警处理或向他人求助,及时制止家暴行为,将伤害程度减低到最低;3.报警后向接警的公安人员提出伤情鉴定申请,做好问话笔录,及时做好证据的保存工作,这些证据将是法院认定家暴事实的主要证据,千万不要忽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4.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及妇联有关部门寻求帮助,给予一定的法律援助,协助当事人维权;5.当生活或住房安置上存在困难的,一方面可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助,另一方面可向法院提出相关请求,法院依法是可以考虑受害方的相关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