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培育社会主体开展公益诉讼

京华时报讯(记者沙雪良)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检关于试点开展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报告,委员们认为,虽然试点一年仅提起公诉42件,但公益诉讼作用不可低估;也有委员提出,试点方向不应该是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而是培育社会主体开展公益诉讼。

据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报告,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来,13个试点省份的检察机关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前程序案件1668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42件,法院审结12件。

对此,云峰委员表示,公益诉讼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从报告反映的成绩看,它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公益诉讼试点不能以案件数量为标准,但是没有一定数量样本的支撑,典型性、代表性就不够,只有办理一定的公益诉讼案件,才能不断深化对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制度的规律性认识,才能检验这一制度是否合理,并对制度完善和全面推行提供客观全面的实践依据。”云峰建议,下一步要加大办案力度。

何晔晖委员认为,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标准、处罚标准、办案程序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总结,及时摸索出一些经验和教训,为下一步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公益诉讼成本很高,涉及到调查取证、评估,这些都需要投入。”对于办案少的情况,王其江委员认为,主要问题是缺乏经费,他建议,检察机关在总结试点经验的过程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加强制度建设。

吴晓灵委员提出,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试点方向不应该是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而是作为一个杀手锏留在这里,可以尽量不用”。

她认为,应该明确试点方向是培育社会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要在法律中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院只是起到培育社会公益诉讼主体的作用,有利于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的积极性,还可以解决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尴尬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