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股东博迈科控股、海洋工程(香港)、成泰工贸承诺:自博迈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也不由博迈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博大投资、光大金控、松禾成长、燕园名博、海胜腾飞、汇力兴业、天津博发承诺:自博迈科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也不由博迈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实际控制人彭文成及其关联人孙民、彭文革承诺:自博迈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间接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也不由博迈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吴章华、邱攀峰、华兰珍、王新、代春阳、王永伟、刘鸿雁、方小兵承诺:自博迈科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间接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也不由博迈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彭文革、吴章华、邱攀峰、华兰珍、王新、代春阳、王永伟、刘鸿雁、方小兵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博迈科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

公司董事彭文成及其关联人孙民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彭文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博迈科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博迈科控股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博迈科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文成、彭文革、吴章华、邱攀峰、华兰珍、王新、代春阳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博迈科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博迈科控股承诺:“公司拟长期持有所持博迈科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本公司原因需减持所持博迈科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15%,第二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海洋工程(香港)承诺:“公司拟长期持有所持博迈科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本公司原因需减持所持博迈科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15%,第二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成泰工贸承诺:“公司拟长期持有所持博迈科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本公司原因需减持所持博迈科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25%,第二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光大金控承诺:“所持博迈科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一年内全部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博大投资承诺:“公司拟长期持有所持博迈科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本公司原因需减持所持博迈科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25%,第二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25%;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订《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2、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博迈科控股、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上述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按照以下顺序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单次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稳定股价,但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3)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5、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条件触发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上述增持股份计划。在公司披露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如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6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公司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如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公司将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6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4)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本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6、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四)对披露事项的承诺及赔偿措施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赔偿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承担发行人本次发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其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博迈科上市前所做的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博迈科控股承诺如下: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博迈科控股所持发行人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6个月。

若博迈科控股未能履行其他相关承诺,自违约之日后博迈科控股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博迈科控股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博迈科控股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间,博迈科控股不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董事会可申请锁定博迈科控股所持发行人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若本人未能履行发行人上市前所做的相关承诺,本人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上市公告书披露期间,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会阅字[2016]4814号),发行人2016年1-9月实现收入239,598.10万元,2015年同期为160,381.60万元。发行人2016年1-9月实现营业利润23,595.72万元,2015年同期为19,987.60万元。发行人2016年1-9月实现净利润20,856.84万元,2015年同期为17,854.01万元。发行人2016年1-9月收入、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同比上升,主要系公司项目收入增加所致。

2016年,公司预计营业收入为260,000.00万元至280,000万元,同比增幅为13.36%至22.08%;预计净利润为23,000.00万元至26,000.00万元,同比增幅为4.92%至18.61%。2016年公司预计营业收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公司项目收入增加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46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84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博迈科”,证券代码“603727”。本次发行的5,87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2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1月22日

3、股票简称:博迈科

4、股票代码:603727

5、A股发行后总股本:234,145,000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58,700,0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870万股。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名 称: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OMESC Offshore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2、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7,544.50万元

3、法定代表人:彭文成

4、住 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4号

5、成立时间:1996年6月4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2年10月18日

6、联系电话:022-66219991

7、传真号码:022-66299900-6615

8、互联网网址:www.bomesc.com

9、电子信箱:securities@bomesc.com

10、董事会秘书:吴章华

11、经营范围:钢结构的建造和维修;船舶维修及有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代办保税货物仓储;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的展销;石油开发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调试,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及代理进出口;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主营业务:公司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专注于海洋油气开发、矿业开采、天然气液化等行业的高端客户,为其提供专用模块集成设计与建造服务。

13、所属行业:开采辅助活动(B11)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长彭文成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东博迈科控股80%的股权、海洋工程(香港)99%的股权以及成泰工贸5%股权,博迈科控股、海洋工程(香港)和成泰工贸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7.38%、16.02%和6.09%的股份。

2、公司董事彭文革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东海洋工程(香港)1%的股权以及成泰工贸95%的股权,海洋工程(香港)和成泰工贸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16.02%和6.09%的股份。

3、公司董事吴章华、邱攀峰和王新,高级管理人员华兰珍、代春阳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东博大投资25.87%、27.97%、13.99%、19.58%、12.59%的股权,博大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4.58%的股份。

4、公司监事王永伟、方小兵、刘鸿雁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东天津博发13.58%、3.40%、4.75%的股权,天津博发直接持有发行人1.26%的股份。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无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简介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博迈科控股,其直接持有公司8,752.50万股,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为49.89%。博迈科控股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博迈科控股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注:彭文成与孙民系夫妻关系。

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业务。

(二)实际控制人简介

彭文成直接持有博迈科控股80%的股权、海洋工程(香港)99%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12,502.50万股,本次发行前间接控股比例为71.26%,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彭文成,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EMBA。1987年至1993年就职于中海石油平台制造有限公司,曾任生产技术室副主任、项目经理;1993年至1996年任成泰工贸董事长、总经理;1996年至2012年任渤油有限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天津博迈科执行董事及经理、香港博迈科董事、成泰工贸监事、海洋工程(香港)董事、成泰工程执行董事、中交博迈科副董事长。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7,544.5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5,8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52,893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870万股,全部为新股

二、发行价格:20.81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股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587万股,占发行总量的10%,网上资金申购发行5,283万股,占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16,910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126,494股,合计143,404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22,154.70万元。

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1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6]第5007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公司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1.36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114,175.66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62元(以2016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91元(按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1-9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五、2016年业绩预测情况

2016年,公司预计营业收入为260,000.00万元至280,000万元,同比增幅为13.36%至22.08%;预计净利润为23,000.00万元至26,000.00万元,同比增幅为4.92%至18.61%。2016年公司预计营业收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公司项目收入增加所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惠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塘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杭州道支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杭州道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年11月16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林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77050154740025341、276582638742、8111401011700192435、75610188000058293,专户仅用于本公司“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一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三期工程项目(一阶段)”和“偿还银行借款”、“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研发中心项目”、“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华林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华林证券报送。本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本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华林证券作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本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华林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华林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6、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7、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华林证券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华林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若华林证券发现本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要求本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华林证券提醒后而本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华林证券声誉的情况下,华林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开户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17层

电话:010-88091780

传真:010-88091790

保荐代表人:秦洪波、铁维铭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博迈科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林证券愿意推荐博迈科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1日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关于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1月2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本基金2016年7月15日起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2、本基金2016年7月15日起暂停15万元以上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本基金恢复正常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2016年7月15日起,对工银瑞信月月薪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多笔累计高于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进行限制,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多笔累计申请金额高于15万元的,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2、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日,本基金不超过限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作为转出方的转换业务与赎回业务等其他业务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各项交易业务仍照常办理。

3、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7月14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了《关于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11-9999;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5、风险揭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关于增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国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6年11月21日起销售工银瑞信国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工银国债纯债债券,基金代码:A类003342、C类003643)。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客服电话:95595

网站:http://www.cebbank.com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1日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人大会计票日

开始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安排详见2016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基金管理人官网(www.icbccs.com.cn)发布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自2016年11月21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开市起开始停牌,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复牌。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1日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16-22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董事以书面签署意见的形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21),公司股票于2016年11月14日起连续停牌,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来函,因为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论证和审批程序需要较长时间,5个交易日内无法完成。同意公司自2016年11月21日起继续停牌5个交易日。

三位关联董事薛万河、张荣香、顾洋回避表决。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16-23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11日,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基金中心关于申请停止股票交易的函》,基金中心拟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的中体产业全部股份,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9号)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报国家体育总局及财政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鉴于该事项可能涉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14日起停牌,并于2016年11月14日公告《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21)。

因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需经国家体育总局及财政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停牌期间,基金中心就该事项一直保持与相关部门沟通。鉴于该事项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动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21日起继续停牌,最长不超过5个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21日起继续停牌5个交易日。公司将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告进展情况。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福建长乐市房地产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16-095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福建长乐市房地产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竞得土地具体情况

2016年11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长乐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福建省长乐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活动,通过拍卖方式竞得位于长乐市首占新区会堂南路西侧、和谐路北侧2016拍-6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出让土地面积51,341平方米,总计土地出让金额人民币9.5亿元。

现将土地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二、审批程序

本次竞拍事项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关于土地招投标事项权限。

公司将根据本次竞拍成交确认书的有关约定,与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备查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