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A股特别股息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32 证券简称:白云山 公告编号:2016-05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A股特别股息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6年11月11日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25,790,94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487,737,284.7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A股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A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4)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3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8620)6628 1217 / 6628 1220

传真号码:(8620)6628 1229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