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儿童来买手机 店家能否来者不拒?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周伟龙

昨日上午,广州市民曹女士投诉称,近3个月内,自己12岁的女儿在自家附近的手机店,连续买了两台手机。令曹女士气愤的是,手机店为什么会卖手机给这么小的孩子。近日她来到涉事手机店要求退款,但迟迟没有得到明确处理结果。记者赶到涉事手机店采访时,值班经理称已将情况上报公司,但不愿意接受采访。针对此事,律师表示,12岁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手机店不应该卖手机给她,应全额退款。

同一家店卖了两台手机给女孩

说到女儿买手机一事,曹女士非常气愤,“居然先后卖了两台给她”。据曹女士称,女儿慧慧(化名)今年12岁,为了让其全身心投入学习,父母严格控制其玩手机的时间,这就使得爱玩游戏的慧慧想法设法多接触父母的手机。今年9月,曹女士突然发现女儿手里有一台新手机,“后来才知道是她拿我的钱偷偷买的,当时气坏了,但没想着去退钱,就把手机收起来了。”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11月19日,曹女士发现女儿包里又多了一台新手机,“我打开一看,那家手机店还发短信来让她去领发票”,一番询问之下慧慧承认,新手机是她拿父母的钱偷偷买的,“我就跟她去了那家店把发票拿了,这两台手机全是在那家店买的。”

家人要求退款 手机店称已上报

曹女士想不通,女儿年龄那么小,手机店为什么会卖手机给她?曹女士随后向店家要求退款,“他们一开始不愿意处理,后来警察来了才受理”。在曹女士提供的资料上记者看到,11月20日,涉事手机店开出了受理回执。

曹女士称,孩子如此年幼,手机店不应该卖手机给孩子,加之第二台手机刚买不久,发票也是刚开的,因此手机店应该全额退款。她说:“不仅要退钱,还要让他们知道,不能卖手机给小孩子,这是害人家。”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越秀区东风东路城市广场的涉事手机店,在得知采访事由后,值班经理称,已将当事人投诉情况上报公司,目前还没有处理结果,其也不愿意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

家长可要求手机店全额退款

针对此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这类商品,虽然法律并未明令限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来者不拒”。

据陈律师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行为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他说:“孩子买手机的钱究竟是偷父母的还是自己的压岁钱之类的,跟这件事情没有关系。”

对于本案12岁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的行为,由于手机的价值一般都比较高,并且手机显然也不是该年龄段小孩必须配备的生活用品或学习用具,因此,应当认定该行为系与其年龄、智力状态不相适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小孩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对此交易拒绝追认的,该交易活动属于无效合同行为。合同双方因无效合同行为取得标的物的,应当互相返还,如果因此导致经济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因此,本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有权要求手机店主收回手机,返回钱款,如果双方协商无果,涉事家长一方面可以向消委会投诉,另一方面也可以走司法途径维权。

延伸阅读

未成年人什么可以买?什么不可以买?

文具面包饮料可买 手机电脑黄金不可买

据陈亮律师介绍,由于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会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法律并没有也没办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能由当事人根据日常经验和生活习惯来予以判断。

如果其购买日常学习用具,这种行为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与未成年人本人的生活也是密切相关的,无需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决定某一重大事项或买卖一件贵重物品,如果事先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后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那么未成年人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商场应当退货。

陈亮举例说:“比如说文具、面包、饮料这些,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购买的东西,但手机、电脑、黄金、钻石等贵重物品,他们就不能独立购买了。”

此外他强调,由于店主明知交易对方是未成年小孩而仍然同意出售手机,具有重大过错;小孩父母没有管教好小孩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如果因该无效交易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店主承担主要责任,小孩父母承担次要责任。同时他还特别提醒广大商家,在向未成年人出售商品时,要注意是否超出了其年龄段的购买能力,应设法和其监护人联系,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再卖给未成年人。

(报料人:佚名 奖100元)

相关案例

据福州新闻网报道,2014年5月,福建福州一11岁小孩偷拿父母800元买了部手机,家长发现后要求退货,商家却拒绝退款。经当地工商部门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全额退款。

据《东南商报》报道,2014年8月,浙江鄞州两13岁小男孩,偷家里钱到附近手机店买了两台手机,家长发现后要求手机店退款,经当地政府部门协商,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一个手机全部退款,另一个摔坏的手机按进价扣除成本进行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