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微信借钱不还?电子证据很重要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卢德升 谢晓敏) 微信支付作为近两年兴起的一种互联网便捷支付方式,受到不少网友的喜爱。然而,随着用户人数的不断壮大,因微信支付引起的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广州从化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微信支付引发的小额借款纠纷。

好友微信借款缴话费

24岁的小李和23岁的小吴在一次朋友聚餐上相识,两人年纪相仿,互相留了对方的微信和联系方式。此后,两人隔三差五相聚,饮酒唱K,朋友感情日益加深,相互之间称兄道弟。2016年5月1日晚11点多,小李正在刷微信,突然收到小吴的“求助”。小吴在微信说,因刚发现手机没话费,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又没钱,向小李借款100元充话费,让小李微信转账给他。小李一看好友求助,通过语音聊天确认是小吴后,立马用微信红包转给小吴100元。小吴收到后,表示感谢并相约有空一起饮酒。

之后的一个月里,小吴先后以网上购物没钱支付、手机充值等理由,通过微信向小李借款300元。小李也够仗义,将借款先后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方式支付给小吴。

催促下不还款还玩消失

6月15日,小吴又发来微信求助小李,称看病没钱,想向小李借款1000元,并约好看完病后第二天归还全部借款。小李见小吴看病急需用钱,于是立马微信转账给他1000元,但付款时却未成功,原来小李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余额不足。小李先向小吴微信支付了500元,然后立马去附近的银行ATM处自助存款1000元,随之把此次剩余借款500元通过微信给小吴转过去了。

过了十多天,小李急需钱换手机,想起小吴说看完病后第二天还款,于是给小吴发微信催他还款。几个小时后,小吴微信回复说过几天就还。然而几天过去了,小吴还是没有如约还款。小李又给小吴发微信催还款,这次却没等到小吴的回复。小李给小吴打了几个电话,没人接;小李又给他发短信,没有得到回复。小李深感无奈,只好于9月5日向广州市从化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材料中,小李为证明小吴向自己借钱,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小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红包记录、微信转账明细、银行转账明细等。

法院调解下好友终还钱

经办法官拿到该案件材料时,从案件当事人关系、涉案借款金额、案件事实清晰度、当事人调解可能性等方面仔细研析,认为该案调解撤诉可能性极大。经过法官和小吴的5次沟通,小吴最终同意归还借款,但要求小李撤回起诉。经办法官又询问小李的意见,小李表示同意。于是,小吴向小李归还借款1400元,小李于10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小李撤诉。

法官说法

注意保存电子证据

该案经办法官介绍,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早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等各种形式。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涉及新类型电子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借款事实、借款合意以及借款支付、还款日期,是否计息、怎么计息等方方面面。

“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但实践中对于这些证据的取证、质证、认证仍存在诸多难点。”经办法官分析,一方面,在取证环节,基于电子证据的属性,其固定和提取需要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许多当事人取证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进行,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在当事人申请法院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时,往往还涉及到保全的范围、电子证据掌控方的配合度等难题。

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自认的仅占两成左右,大多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的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

经办法官提醒,遇有电子证据时,资金出借人与借款人应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同时,特别要注意收集能补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比如涉及银行转账的明细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