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击个人隐私交易不应总在末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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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花700元买到同事行踪”的报道引起公众关注。17日上午,公安部发布消息称,公安部迅速组织开展了侦查工作,已查明此案是由相关单位内部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勾结所为,3名涉案人员已被抓捕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北京青年报》12月18日)

值得赞赏的是,警方对舆论的回应是迅速而积极的。记得相关报道发出当天,公安部就回应称,今年4月底,公安部网安局牵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侦破案件186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19人,其中各行业“内鬼”391人、黑客98人,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305亿条。如今,该案告破,证实了很多人关于公民隐私信息交易“内鬼”勾结的猜想。

“内鬼”在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中所起到作用是关键的,没有他们的窃取、泄露,那么交易就几乎没有可能。“记者花700元买到同事行踪”一案虽已告破,但暴露出的只是冰山一角。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中,处处可见“内鬼”的魅影,折射的还是行业针对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的巨大漏洞,“记者花700元买到同事行踪”即是这样的典型案例。不管是公安、银行、电信,还是航空、铁路等机构,对外涉及公民隐私信息查询是相当严格的,但是对内的管理与约束却相对松软,一方面公民隐私信息查询系统操作权限授权过宽,涉及员工过多;另一方面则是隐私信息查询系统,缺少针对隐私保护必要的技术壁垒,如查询银行账户,持身份证即可,并且后台也没有严格的查询操作记录备案监管程序。

一言以蔽之,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的背景下,这诸多行业内部,只要有权限接触大量公民或者客户信息的从业人员,都具备泄露信息的条件,在金钱的刺激下,都有成为“内鬼”的可能。

公民信息“裸奔”,非法窃取个人信息“内鬼”丛生,根本原因还是机构承担信息安全法律责任的缺失,缺少个人信息保护的压力与动力。侵犯个人信息别总在末端治理,强化源头管控与预防更为重要也更加关键,这需要通过立法确立机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责任。

一方面是技术防范责任。当下的信息安全形势之所以严峻,很大程度上也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负产物,加强信息安全技术防护应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同步发展。涉及公民隐私信息的数据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授权凭证与操作监管备案等技术手段,大幅提高“内鬼”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的难度;另一方面是行政与民事责任。机构对公民个人信息技术防护与管理不力,出现比较严重的泄密事件,应当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和高额的罚款,导致个人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木须虫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