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家谈电商法草案:强制工商登记波及面巨大政策不宜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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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科技1月14日讯(记者 张洁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自公布后,引起业界广泛关注,争议声不绝于耳,诸多意见分歧浮出水面。2017年1月11日,中国社科院在京举办了“新旧实体经济研讨会”,召集多位业内专家、学者参与会议,就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与提议。

电商法草案于2016年12月25日正式公布,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期间对外征求意见。随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的迫近,社会各界有关新旧实体经济的讨论越发激烈。

据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1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达到了1.91万亿美元,占整个总的销售额8.7%,其中中国电子商务2016年销售额达到8990亿美元,为全球贡献了一半的电商营业额。中国电子商务规模已达全球第一。

  强制工商登记波及面巨大或将涉及上千万人就业问题

电商法草案中涉及“工商登记”的规定备受争议。根据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表示,工商登记虽然在法律上是短短一到两条小条款,但是它影响到的市场面非常之大,甚至涉及上千万人就业的问题。工商登记的问题表面看是条款,背后涉及到政府应该如何管理、平台又有怎样的责任,以及政府和平台对于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售假问题的态度。“如果采用工商登记的办法,会使行业规模、平台商品会以及行业创新都出现大幅度减少。”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现场比喻,自然人开网店要工商登记,好比先要登记结婚才准谈恋爱,好姻缘都会被拆散。在他看来,工商登记应该符合一个自然人发展成为一家公司自然过程,好比先谈恋爱再登记结婚。这跟电商发展一样,先是自然人平台登记,等公司化运作之后再工商登记。“如果谈个恋爱,要先去民政局办结婚登记,那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好姻缘都没了。”他说。

薛兆丰还表示,电商法草案出台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但在规范实施过程中也要考虑涉及到的收益和成本。很多人说在网上容易买到假货,这其中有网店的责任、平台的责任,当然也有政府的责任,但是责任要有合理的分摊。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商家应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则认为,个人网店工商登记是立法中和立法后争论比较多的,普遍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各方觉得线下是全部需要工商登记的,现在线上一部分人不需要工商登记就造成了一种不公平,这种逻辑恰恰是错的,有大量的线下个体户、流动商贩是不需要工商登记的,这一点上和线上没有差别的,这一点正是一直促进灵活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线上线下应该一样才是真正的公平。

  电商收税是趋势所在但税制仍应保留弹性

如何保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依法纳税问题在业界也一直饱受争议。根据电商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有依照专门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原副局长白津夫表示,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仍然处于高速成长期,需要采取一些包容、宽容的政策。税制上要有一些弹性,如果实际调研来看多数企业感到不堪重负,那就要调整税制,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税制。

白津夫指出,要客观的认识到正是由于电商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对经济下行起到了很好的对冲作用。“在连续27个季度经济持续下行过程中,在经济仍然没有走出低谷的时候,如果过多的用政策措施向电商和互联网从严倾斜,可能会对整个经济起到干扰作用,此外对扩大就业、推动经济结构升级也有重要的影响。”他表示。,

此外,他还指出,电子商务要收税早晚是大趋势,但并不是所有开展电子商务都要收税。税收应进行区分。白津夫建议可将各地已有的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直接引入电商法。“去掉上规模的毕竟是很小一部分,那些企业不收税也确实没道理。”他表示。

  电商政策不宜过严应为新经济发展预留更多创新空间

业界普遍认为,电商发展的确已进入到规范阶段,但政策不宜过严,为新经济发展预留更多创新空间。

事实上,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49号令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一个自然人网上只要提交真实身份就可以从事网上经营活动;2014年发布的第60令同样延续此规定。正是有这样的制度创新在先,才让一千多万人淘宝上从事网上经营,造就了商业模式和技术的不断创新;现有电商法草案第12条则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49号令中允许自然人进入的“零门槛”被直接推翻。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表示,此次电商法草案的出台,第一个定位是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第二是规范市场秩序,第三是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这几大原则在过往关于电子商务条规有所体现的,应该继续保留和优化,而不是推倒重来。

(责任编辑:张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