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02

债券代码:123250 债券简称:15中原0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2月13日开始支付2016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期间”)的期间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及简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15中原01)。

2、债券代码:123250。

3、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4亿元;2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托管。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5%,固定利率形式,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2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2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利息不另计利息。

9、评级结果: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4月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一)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期间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2月8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期间利息及本金。

(二)兑付停牌日

2017年2月9日。

(三)摘牌日

2017年2月13日。

(四)兑付兑息日

2017年2月13日

三、本息支付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本金及利息款(以下简称“本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本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本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本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一)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款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款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本金及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本期间债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在债券兑付兑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交《“15中原01”债券兑付兑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发行人,盖章的纸质文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发行人。

发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凌彦东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联系电话:0371-69177176

传真: 0371-65585668

邮编:450018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5日

附件一:

“15中原01”债券兑付兑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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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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