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2月5日讯 大东南晚间公告,公司于1月23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的决定。因大东南于2016年4月27日披露公告中,对投资事项和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不准确,被浙江证监局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公告内容如下

证券代码:002263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7-007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决定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12月两次以土地资产对外投资,分别实现营业外收入8093.19万元和1.19亿元,各占2013年度和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对你公司当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你公司在针对上述事项的首次披露公告中未按规定披露投资事项对你公司业绩的影响。

你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收到参股公司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报告,请求你公司同意其2014年分红款3144.44万元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015年4月26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转让小额贷款公司30%股权的议案,转让完成后,上述分红款的支付主体小额贷款公司由你公司的参股公司变更为受大东南集团控制的公司。你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中对上述款项性质的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于2016年6月8日披露了《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对上述投资事项和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更正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