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熊锦秋:山东墨龙案:从虚假陈述角度追责更便于投资者索赔

2016年10月27日,山东墨龙在三季报中预告2016年扭亏为盈(净利润600万~1200万元);2016年11月23日,公司总经理张云三减持750万股,2017年1月13日公司董事长张恩荣减持3000万股(张恩荣与张云三为父子关系),加上此前减持,两人合计减持6.44%,对此深交所对张恩荣下发监管函,指出其在累计减持达5%时,未履行信披义务、未停止买卖股票。2月3日,山东墨龙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2016年公司亏损超4.8亿元,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可能。2月8日,证监会向张恩荣父子下达了《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山东墨龙在2016年三季报中预告2016年扭亏为盈的原因为“原材料价格波动大,产品价格下降幅度大,但是公司坚持新产品开发,拓宽了市场范围,取得较好进展;同时公司立足自身,深化内部挖潜和技术改造,提高了产品的成材率,保证了产品质量的提升”。从这些信息中,投资者似乎看到山东墨龙在严峻的市场形势下勇于挖潜开拓、业绩逐渐改善。而山东墨龙在2月3日公告中指出业绩修正原因,是“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对存货、应收款项、商誉等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等,前后两次业绩预测金额相差巨大,原因则颠三倒四,难以让人信服。

张恩荣父子作为山东墨龙的实际控制人,掌控上市公司全局,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短期预期应有大致预判,实际控制人当然有权在上市公司经营陷入颓势的时候减持,但不能违反内幕交易等法律法规,更不能误导其他投资者买入。深交所要求山东墨龙解释两次减持是否已获悉业绩变脸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情形。笔者认为,本案不仅涉嫌内幕交易,还涉嫌虚假陈述、市场操纵,或应从多个角度追责。

四季度历来是山东墨龙业绩重灾时段。2015年前三季度公司还在盈利,而四季度亏损近3亿元;2016年前三季度山东墨龙业绩仅800多万元,又有什么理由预盈2016年度业绩?结合张恩荣父子的巨量减持行为,人们按正常逻辑有理由怀疑:山东墨龙2016三季报对2016年度的预盈,或许就是为了方便实际控制人减持而蓄意为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指出,误导性陈述是在信披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据此,山东墨龙2016年三季报对2016年度的预盈信息,或有“误导性陈述”之嫌。

当然,若山东墨龙2016三季报对2016年度的预盈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其目的也或许是为了维护股价、好让实际控制人能够高价减持,也即虚假陈述只是手段,股价操纵才是目的。

直到山东墨龙业绩将要公布之际,公司马上修正业绩预告,但或许实际控制人对这一切早就有所预料,在此之前减持,有内幕交易之嫌。

纵观本案,或许是多种违法违规嫌疑的综合体,到底应从哪个角度追究嫌疑人责任,还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同时追究责任,这在法律上值得好好研究。

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市场操纵,《证券法》都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都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过,由于目前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即使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处罚,利益受损的中小股民也难获得赔偿。因此,在笔者看来,本案最起码应从虚假陈述这个角度来追责。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制度相对比较健全,很多虚假陈述案例股民都成功获得了赔偿。

再上升到制度层面反思,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人格混同,公司被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在实际控制人授意下上市公司从事虚假陈述等行为,对中小股东利益损害巨大。对此不能简单局限于追究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应从根上完善规章制度,最终将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落实到位。

作者:熊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