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再减负!失业保险总费率可降至1%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人社部、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称,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这份通知名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该通知称,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截至目前,湖北、陕西、广西、重庆、山西、江西、广东、北京等地的失业保险费率已降至1%,江苏、山东、安徽、湖南、四川等省份仍执行1.5%的标准。

费率下降,但待遇不能下降。通知要求,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

失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1986年,我国开始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

近几年,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我国连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原条例规定的3%降至2%;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根据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在去年4月15日的国新办吹风会上的介绍,失业保险按照各地总费率降低0.5~1个百分点来进行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600亿元。

作者:危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