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获通过 公益捐赠税前抵扣延长三年

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在全国人大就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此次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允许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这项政策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是一种延伸,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张天犁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修正案,将原来所规定的只允许企业捐赠在当年税前扣除,补充为可以结转到以后三年来扣除,此修正案和去年人大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做了衔接,本次衔接应该说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

从税收政策角度讲,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在原有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的捐赠只允许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只能在当年进行扣除,如果企业超出12%的部分,那么再按原税法则就不再允许扣除了。此次修订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这项政策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是一种延伸,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张天犁表示,此次税法调整,如果从国际上看,我国这次调整之后,应该说优惠的力度大大超过国际上其他的许多国家,无论是在允许扣除的12%比例上,还是结转三年的扣除上,这种优惠应该说在国际上还属于领先水平。同时,这项政策的调整完善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营造社会和谐发展政策环境。

他还补充说,人大常委会修正案审议通过后还有两项工作要做:一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当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要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二是在条例修改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要发操作文件,细化具体的内容,这两项工作通过之后会马上做。同时,按照此次修正案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享受三年结转优惠,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也是规定在2016年9月1日实施,两部法律以及执行政策要保持无缝衔接。